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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 de Sanções Anti-Estrangeiras da China (2021)

反 外国 制裁 法

Tipo de leis Escritórios de

Organismo emissor Comitê Permanente do Congresso Nacional do Povo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nho 10, 2021

Data efetiva Junho 10,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de Estrangeiros Direito Internacional

Editor (es)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外国 制裁 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为了 维护 国家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保护 我国 公民 、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坚持 独立自主 的 和平 外交 政策, 坚持 互相 尊重 主权 和 领土 完整 、 互不侵犯 、 互 不干涉 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 的 五项原则, 维护 以 联合国 为 核心 的 国际 体系 互.国际法 为 基础 的 国际 秩序, 发展 同 世界 各国 的 友好 合作,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第三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对 霸权主义 和 强权政治, 反对 任何 国家 以 任何 借口 、 任何 方式 干涉 中国 内政。
外国 国家 违反 国际法 和 国际 关系 基本 准则, 以 各种 借口 或者 依据 其 本国 法律 对 我国 进行 遏制 、 打压, 对 我国 公民 、 组织 采取 歧视 性 限制 措施, 干涉 干涉 内政 的 , 我国 有权 采取 ,. 。
第四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决定 将 直接 或者 间接 参与 制定 、 决定 、 实施 本法 第三 条 条 的 歧视 性 限制 限制 措施 的 个人 、 组织 列入 反 制 清单.
第五 条 除 根据 本法 第四 条 规定 列入 反 制 清单 的 个人 、 组织 以外,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还 可以 决定 对 下列 个人 、 组织 采取 反 制 措施 :
(一)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的 配偶 和 直系亲属.
(二) 列入 反 制 清单 组织 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或者 实际 控制 人.
(三) 由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担任 高级 管理 人员 的 组织.
(四) 由 列入 反 制 清单 个人 和 组织 实际 控制 或者 参与 设立 设立 、 运营 的 组织.
第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按照 各自 职责 和 任务 分工, 对 本法 第四 条 、 第五 条 规定 的 个人 、 组织, 根据 实际 情况 决定 采取 下列 一种 或者 几种 措施.
(一) 不予 签发 签证 、 不准 入境 、 注销 签证 或者 驱逐 出境 ;
(二) 查封 、 扣押 、 冻结 在 我国 境内 的 动产 、 不动产 和 其他 各类 财产.
(三) 禁止 或者 限制 我国 境内 的 组织 、 个人 与其 进行 有关 交易 、 合作 等 活动.
(四) 其他 必要 措施。
第七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据 本法 第四 条 至 第六 条 规定 作出 的 决定 为 最终 决定.
第八 条 采取 反 制 措施 所 依据 的 情形 发生 变化 的 ,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暂停 、 变更 或者 取消 有关 反 制 措施.
第九条 反 制 清单 和 反 制 措施 的 确定 、 暂停 、 变更 或者 取消, 由 外交部 或者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发布 命令 予以 公布.
第十 条 国家 设立 反 外国 制裁 工作 协调 机制, 负责 统筹 协调 相关 工作.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应当 加强 协同 配合 和 信息 共享, 按照 各自 职责 和 任务 分工 确定 和 实施 有关 反 制 措施。
第十一条 我国 境内 的 组织 和 个人 应当 执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采取 的 反 制 措施.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组织 和 个人,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理, 限制 或者 禁止 其 从事 相关 活动.
第十二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均 不得 执行 或者 协助 执行 外国 国家 对 我国 公民 、 、 组织 采取 的 歧视 性 限制 措施.
组织 和 个人 违反 前款 规定, 侵害 我国 公民 、 组织 合法 权益 的, 我国 公民 、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要求 其 停止 侵害 、 赔偿 损失.
第十三 条 对于 危害 我国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的 行为, 除 本法 规定 外,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章 可以 规定 采取 其他 必要 的 反 制 措施.
第十四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 执行 、 不 配合 实施 反 制 措施 的 ,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十五 条 对于 外国 国家 、 组织 或者 个人 实施 、 协助 、 支持 危害 我国 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 的 行为, 需要 采取 必要 反 制 措施 的 , 参照 本法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十六 条 本法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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