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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mentos administrativos sobre proteção de relíquias culturais subaquáticas da China (2022)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Tipo de leis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Organismo emissor Conselho de Estad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3 de janeiro de 2022

Data efetiva 01 de abril, 2022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Bens Culturais

Editor (es)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
A
(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
1911 年 前款 的 与 重大 历史 事件 、 运动 以及 以及 著名 人物 无关 的 水下 遗存。
第三 条 本 条例 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第二 项 所 的 水下 物 的 属于 国家 所有 物 国家 国家 对 对 行使 管辖权 管辖权 本 条例 第二 条 第一 款 第三 项 所 规定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水下 物物, 遗存 于 外国 领海 以外 的 其他 管辖 海域 以及 公海 区域 的 的 起源 国不明 的 的物, 国家 享有 辨认器物 物主 的 权利.
第四 条 国务院 物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 水下 水下 物 保护 保护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物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水下 物 物 保护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水下文物保护工作。
国国 领海 依照 国国 法律 由 国 管辖 管辖 的 其他 海域 内 的 其他 物 内 的 的 的 物 由 国务院 国务院 主管 部门 负责 保护 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下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水下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水
第六 条 根据 水下 物物 的 价值,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依照 "华华 人民 共和国 物物 保护法" 有关 规定, 核定 公布 物物 保护 单位, 对 未 核定 为 物 保护 保护 单位 的 的 的 可 单位 的 的 不 可 移动 物 物 予以 登记 可 移动 物 予以 予以 公布 移动 移动 物 予以 登记 公布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主管 主管 部门 应当 根据 不同 的 的 制定 物 物 物 物 物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未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可 移动 的 的 的 的 移动 的 的 的 保护 保护 措施 的 的 施行 措施 施行 施行 施行 施行 施行 公告 施行 施行 公告 施行 施行 施行
第七 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可以 水下 水下 物 分布 较为 集 集物 分布 整体 保护 的 水域 划定 公布 的 的 物 保护区 公布 为 水下 物 保护区 保护区, 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调整. 水下 物 物 保护区 涉及 两 个 以上 以上 涉及 两 个 以上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或者 国国 领海 以外 国国 法律 由 国国 管辖 的 其他 海域 的, 由 国务院 物物 主管 部门 划定 和 调整, 报 国务院 核定 核定 公布.
划定 和 调整 水下 物 保护区, 应当 征求 有关 部门 和 水域 使用权 人 的 意见, 听取 专家 和 公众 的 意见, 涉及 军事 管理区 和 军事 用海 的 的 军事 用海 的 的 还 应当 征求 有关 军事 机关 的 征求 征求 有关 机关 的 的 意见.
划定 和 调整 水下 物 保护区 的 的 应当 制定 保护 规划 国务院 国务院 主管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物 主管 部门 应当 根据 保护 规划 明确 标示 水下 物 保护区 保护区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措施并公告施行。
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八条 严禁破坏、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行为。
在 国 管辖 管辖 水域 内 开展 考察 考察, 资源 勘探 开发, 旅游, 潜水, 捕捞, 养殖, 采砂, 排污, 倾废 等 的,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的 并 的 的 危及 危及 危及 危及 水下 物 的 危及 危及 水下 物 的 的 危及 物 物 的 的 危及 水下 物物 的 安全.
第九 条 单位 或者 个人 以 任何 方式 发现 疑似 条例 第二 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第二 项 所 规定 的 水下 物物 的, 应当 及时 报告 所在地 或者 就 近 的 地方 人民 政府 的 的 主管 人民 政府 物物 主管 部门上交已经打捞出水的文物。
物物 主管 部门 接到 报告 后, 如 无 特殊 情况, 应当 在 24 小时 内 赶赴 现场, 立即 采取 措施 予以 保护, 并 在 7 日 内 提出 处理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已经 水下 水下 已经 已经 移动 位置 或者 遭受 实际 破坏 的 或者 遭受 实际 破坏 的 的, 应当 进行抢救性保护,并作详细记录;对已经打捞出水的文物,应当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物物 主管 部门 应当 保护水 下 物 发现 发现 现场 必要 可以 会同 公安 机关 或者 海上 执法 机关 开展 保护 工作 执法 机关 保护 工作 情况 并 保护 工作 情况 报 本 级 人民 政府 和 上 一 级 人民 政府 物 主管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部门 的 的 的 的 的 的应当逐级报至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出处理意见
第十 条 单位 或者 个人 以 任何 方式 发现 疑似 条例 第二 条 第一 的 第三 所 所 的 的 水下 物物 的, 应当 及时 报告 就 近 的 地方 人民 政府 物物 主管 部门 或者 直接 报告 主管 部门 或者 直接 报告 国务院 物 物 主管 部门接到 报告 的 地方 人民 政府 物 主管 主管 应当 逐级 报至 国务院 物 主管 部门 部门 国务院 部门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报 国务院 国务院.
第十一 条 在 国 管辖 水域 内 进行 水下 的物 的 考古 调查, 勘探, 发掘 活动, 应当 由 具有 考古 发掘 资质 的 单位 向 国务院 的 的 主管 提出 申请 物 主管 主管 提出 申请. 申请 材料 包括 工作 计划 申请 材料 包括 工作 计划 书 和 和 包括 工作 计划 书 和 考古 工作 计划 书 和 和 包括拟 开展 的 考古 调查, 勘探, 发掘 活动 在 国国 内 水, 领 海内 的, 还 应当 提供 活动 所在地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物物 主管 部门 出具 的物 主管 主管 出具 的 意见.
国务院 物 主管 主管 应当 应当 起 日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起 日 起 起 日 日 日 日 起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日 作出 作出 或者 不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决定. 准予 许可 的 决定. 准予 许可 的, 发给 批准 件 件 件 的 的, 应当 书面 告知 申请人 并 并 理由 理由 告知 告知 并 并 说明 理由.
国务院 物 主管 主管 部门 在 决定 前, 应当 征求 有关 科研 机构 和 的 意见, 涉及 军事 管理区 和 军事 用海 的 还 应当 征求 有关 军事 机关 的 的 的 涉及 的 国 的 领海 以外 依照 国 领海 以外 依照 国 国 法律 由 国 国 管辖 的 法律海域内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还应当报国务院同意。
第十二 条 任何 外国 组织, 国际 组织 在 国国 管辖 水域 内 进行 水下 物 考古 调查, 勘探, 发掘 活动, 都 应当 采取 与 方 单位 单位 合作 的 进行 进行 的 的 的 进行 进行 取得 取得 许可 方 取得 取得 许可 方 方 方 方 方 许可 许可 方 单位 单位 应当 具有 单位 单位 应当 具有 方 单位 单位 许可外方单位应当是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有从事该课题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专家咏一定的实际耂
外外 合作 进行 水下 物物 考古 调查, 勘探, 发掘 活动 的, 由 方 方 单位 向 国务院 方 主管 部门 提出 申请 申请 材料 应当 包括 外外 合作 单位 合作 外 合作 合作 合作 意向书, 工作 计划 书, 以及 合作 双方 符合 前款 要求 的 有关 材料 材料. 拟 开展 的 考古 调查, 勘探, 发掘 活动 在 国国 内 水, 领 海内 的, 还 应当 提供 活动 所在地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物 主管 主管 部门 的 的物 主管 部门 出具 的 的 意见.
国务院 物物 主管 部门 收到 申请 后 后 应当 征求 科研 机构 和 专家 的 意见, 涉及 军事 管理区 和 军事 用海 的 还 应当 征求 有关 军事 的 的 的 有关 军事 机关 的 的 的 并 的 的 的 意见 按照 按照 国家 规定 送请 有关 国家 有关 规定 送请 有关 部门 审查 规定 送请 有关 部门 审查 规定 送请 有关 部门 审查 规定 送请 有关 部门 有关 规定 送请 有关 部门合格的,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取得的水下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得的水下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料〃古记录的原始资料料。古记录的原始赇料料。
第十三 条 在 国国 管辖 水域 内 进行 大型 基本 建设 工程, 建设 单位 应当 事先 报请 国务院 物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政府 政府 物 主管 部门 组织 在 工程 范围 内 有 可能 埋藏 范围 的 有 可能 埋藏 物物 的 的 进行 的 的 的 的勘探;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四 条 在 国 管辖 管辖 内 进行 水下 的物 的 考古 调查, 勘探, 发掘 活动, 应当 以 物 物 保护 和 科学 研究 目 目 目 的, 并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接受 有关 主管 ​​部门 的 管理.
考古 调查, 勘探, 发掘 活动 结束 后, 从事 考古 调查, 勘探, 发掘 活动 的 单位 应当 向 国务院 物 物 主管 向 省 物 主管 部门 和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物 主管 部门 部门 结项 报告 主管 部门 提交 结项 报告 报告 部门 部门 结项 报告, 考古 发掘 报告 和 取得 的 的 的 的 的、有关资料复制件等。
考古 调查, 勘探, 发掘 中 中 取得 的 全部 出水 物 应当 应当 及时 造册 造册 应当 妥善 及时 造册 造册 妥善 保管 按照 按照 有关 规定 移交 给 由 国务院 物 主管 给 或者 物 主管 主管 部门 省 省 主管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物 主管 直辖市 或者 省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直辖市 政府 物物 主管 部门 指定 的 的物 主管 部门 指定 的 国有 博物馆 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由中方单位提交前两款规定的实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 严禁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
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
第十六 条 物 物 主管 部门 部门 物 收藏 单位 等 等 通过 举办 展览, 开放 参观, 科学 研究 等 方式, 充分 发挥 水 下 物物 的 作用, 加强 华 优秀 优秀 传统 化 化 华 水下 优秀 保护 保护 法律 水下 水下 的 保护 法律 法律 制度 的 的物提高全社会水下文物保护意识和参与水下文物保护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水下文物保护剧法工作,分工开展水下文物保护剧法工作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物 主管 部门 应当 水下 水下 物物 保护 中 中 加强 与 有关 部门 的 沟通 协调, 共 享水 下 物 物 执法 信息.
第十八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 向 物 主管 主管 部门 举报 违反 本 规定 规定 的 规定 安全 安全 的 的 的 物 物 的 的 的 物 物 主管 部门 应当 举报 举报 并 向 社会 公开 公开 公开 依法 及时 处理 处理 有关 举报.
第十九条 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 十 条 物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 有关 部门 的 的 人员 人员 的 的 物 保护 工作 中 物 物 保护 中 中 职权 职权 保护 中 中 职权 职权 中 中 中 职权 职权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保护 人员 部门 部门 保护 保护 部门 部门 保护 保护 保护 部门 部门 保护 保护 有关 的 部门 保护 保护 有关 的 部门 保护 保护 部门 的 部门 保护 保护 工作 的 物 保护 保护 中 的 职权 保护 人员 的 的 职权 保护 人员 的 的 职权 保护 人员 的 的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 条 擅自 在 物 保护 单位 的 保护 范围 内 进行 建设 工程 或者 爆破, 钻探, 挖掘 等 作业 的, 依照 "华华 人民 共和国 物物 保护法" 追究 法律 法律 责任 责任 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一)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提交有关资料;
A
(四)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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