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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mentos administrativos sobre serviços de pesquisa de informações na Internet (2016)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管理 规定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do Ciberespaç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Junho 25, 2016

Data efetiva 01 Agosto , 2016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Regulamento de Conteúdo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管理 规定
第一 条 为 规范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促进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行业 健康 有序 发展,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根据 《全国 人民 人民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加强.保护 的 决定》 和 《国务院 关于 授权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互联网 信息 内容 管理 工作 的 通知》,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适用 本 规定.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是 指 运用 计算机 技术 从 互联网 上 搜集 、 处理 各类 信息 供 用户 检索 的 服务.
第三 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全国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执法 工作。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职责 职责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执法 工作.
第四 条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行业 组织 应当 建立 健全 行业 自律 制度 和 行业 准则, 指导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提供 者 建立 健全 服务 规范, 督促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提供 者 依法 提供 服务 、 接受 社会 监督 , ,.服务 从业人员 的 职业 素养。
第五 条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取得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相关 资质.
第六 条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落实 主体 责任, 建立 健全 信息 审核 、 公共 信息 实时 实时 、 、 应急 处置 个人 信息 保护 等 信息 安全 管理 制度, 具有 安全 可控 的 防范 防范 , 为 有关部门 依法 职责提供 必要 的 技术 支持。
第七 条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搜索 提供 者 不得 以 链接 、 摘要 、 快照 、 联想 词 、 相关 搜索 、 相关 推荐 等 形式 提供 含有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 信息 内容.
第八 条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提供 者 提供 服务 过程 中 发现 搜索 结果 明显 含有 法律 法规 禁止 内容 的 信息 、 网站 网站 及 应用, 应当 停止 提供 相关 搜索 结果, 保存 有关 记录 , 并 及时 向 国家 或者 地方. 。
第九条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提供 者 及其 从业人员, 不得 通过 断开 相关 链接 或者 提供 含有 虚假 信息 的 搜索 结果 等 手段, 牟取 不正当 利益.
第十 条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提供 客观 、 公正 、 权威 的 搜索 结果, 不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 公共 利益, 以及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合法.
第十一条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提供 者 提供 付费 搜索 信息 服务, 应当 依法 查验 客户 有关 资质, 明确 付费 搜索 信息 页面 比例 上限, 醒目 区分 自然 搜索 结果 与 付费 搜索 信息, 对 付费 搜索 信息 逐条 加注 显 标识。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提供 者 提供 商业 广告 信息 服务, 应当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第十二 条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公众 投诉 、 举报 和 用户 权益 保护 制度, 在 显 著 位置 公布 投诉 、 举报 方式, 主动 接受 公众 监督, 及时 处理 公众 投诉 、 举报, 依法 承担 对损害 的 赔偿 责任。
第十三 条 本 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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