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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mentos administrativos sobre compilação e publicação de regulamentos (2019)

法规 汇编 编辑 出版 管理 规定

Tipo de leis Regulamento administrativo

Organismo emissor Conselho de Estad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02 de março de 2019

Data efetiva 02 de março de 2019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de direitos autorais Propriedade intelectual

Editor (es) CJ Observer

法规 汇编 编辑 出版 管理 规定
(1990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 法规 汇编 编辑 出版 工作 的 管理, 提高 法规 汇编 编辑 出版 质量, 维护 社会主义 法制 的 统一 和 尊严,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法规 汇编, 是 指 将 依照 法定 程序 发布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国务院 部门 规章 (下 称 部门 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按照 一定 的 顺序 或者 分类 汇编 成.的 公开 出版物。
第三 条 除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编辑 出版 法规 汇编 (包括 法规 选编 、 类 编 、 大全 等) 应当 遵守 本 规定。
依照 本 规定 第四 条 编辑 出版 的 法规 汇编, 是 国家 出版 的 法规 汇编 正式 版本.
第四 条 编辑 法规 汇编 , 遵守 下列 分工 :
(一) 法律 汇编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法制 法制 委员会 编辑 ;
(二) 行政 法规 汇编 由 司法部 编辑 ;
(三) 军事 法规 汇编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法制 局 编辑 ;
(四) 部门 规章 汇编 由 国务院 各 部门 依照 该 部门 职责 范围 编辑 ;
(五) 地方性 法规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汇编, 由 具有 地方性 法规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制定 权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指定 的 机构 编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法制 工作 委员会 和 司法部 可以 编辑 法律 、 行政 法规 、 部门 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和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的 综合 性 法规 汇编 汇编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法制 局 可以 编辑 有关 军事 方面 的 法律 法规.条令 汇编 ; 国务院 各 部门 可以 依照 本 部门 职责 范围 编辑 专业 性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部门 规章 汇编 ; ; 具有 地方性 法规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规章 制定 权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地方 各级 各级 人民政府可以 编辑 本 地区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汇编.
第五 条 根据 工作 、 学习 、 教学 、 研究 需要, 有关 机关 、 团体 、 企业 事业 组织 可以 自行 或者 委托 精通 法律 的 专业人员 编印 供 内部 使用 的 法规 汇集 ; 需要 正式 出版 的 可以核准。
除 前款 规定 外, 个人 不得 编辑 法规 汇编。
第六 条 编辑 法规 汇编 , 应当 做到 :
(一) 选材 准确。 收入 法规 汇编 的 法规 必须 准确无误, 如果 收入 废止 或者 失效 的 法规, 必须 注明 ; 现行 法规 汇编 不得 收入 废止 或者 失效 的 法规.
(二) 内容 完整。 收入 法规 汇编 的 法规 名称 、 批准 或者 发布 机关 、 批准 或者 发布 日期 、 施行 日期 、 章节 条款 等 内容 应当 全部 编 入 , 不得 随意 删减 或者 改动.
(三) 编排 科学。 法规 汇编 应当 按照 一定 的 分类 或者 顺序 排列, 有 利于 各项 工作 的 开展.
第七 条 出版 法规 汇编, 国家 出版 行政管理 部门 根据 出版 专业 分工 规定 的 原则, 依照 下列 分工 予以 审核 批准 :
(一) 法律 汇编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法制 工作 委员会 选择 的 中央 一级 出版社 出版.
(二) 行政 法规 汇编 由 司法部 选择 的 中央 一级 出版社 出版.
(三) 军事 法规 汇编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法制 局 选择 的 中央 一级 出版社 出版.
(四) 部门 规章 汇编 由 国务院 各 部门 选择 的 中央 一级 出版社 出版.
(五) 地方性 法规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汇编 由 具有 地方性 法规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制定 权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选择 的 的 中央 一级 出版社 或者 地方 出版社 出版.
第八 条 国家 出版 的 民族 文 版 和 外文 版 的 法律 汇编,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法制 工作 委员会 组织 或者 协助 审定.
国家 出版 的 民族 文 版 和 外文 版 的 行政 法规 汇编, 由 司法部 组织 或者 协助 审定.
第九条 符合 第七 条 规定 的 出版社 应当 制定 法规 汇编 的 出版 选题 计划, 分别 报 有权 编辑 法规 汇编 的 机关 和 出版 行政管理 部门 备案.
第十 条 按照 本 规定 第四 条 编辑 的 法规 汇编, 可以 在 汇编 封面 上 加印 国徽 ; 按照 本 规定 第五 条 第一 款 编印 的 法规 汇集, 不得 在 汇集 封面 上 加印 按照.
第十一条 出版 法规 汇编, 必须 保证 印制 质量。 质量 标准 要 符合 国家 有关 规定。
第十二 条 法规 汇编 的 发行, 由 新华 书店 负责, 各地 新华 书店 应当 认真 做好 征订 工作.
有条件 的 出版社 也 可以 代办 部分 征订 工作.
第十三 条 违反 本 规定 , 擅自 出版 法规 汇编 的 , 根据 不同 情况 出版 行政管理 部门 或者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依照 职权 划分 可以 给予 当事人 下列 行政 处罚 :
(一) 警告 ;
(二) 停止 出售 ;
(三) 没收 或者 销毁 ;
(四) 没收 非法 收入 ;
(五) 罚款 ;
(六) 停业 整顿 ;
(七) 撤销 出版社 登记 ;
(八) 吊销 营业 执照。
第十四 条 当事人 对 出版 行政管理 部门 或者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的 处罚 决定 不服 的, 可以 在 收到 处罚 通知书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向上 一级 出版 行政管理 部门 或者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申请 复议.对 复议 决定 仍然 不服 的 , 可以 自 收到 复议 决定 通知书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当事人 也 可以 自 收到 处罚 通知书 之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 直接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逾期 不 申请 复议 也不 提起 诉讼 又不 履行 处罚 决定 的 , 作出 处罚 决定 的 机关 可以 申请 人民法院 强制 执行.
第十五 条 与 境外 出版 机构 合作 出版 法规 汇编 事宜, 参照 本 规定 办理.
第十六 条 法规 文件 信息 化 处理 的 开发 、 应用, 参照 本 规定 管理.
第十七 条 本 规定 自 发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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