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外国人 宗教 活动 管理 规定
(1994 年 1 月 31 日 国务院 令 第 144 号 发布)
第一 条 为了 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外国人 的 宗教信仰 自由,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尊重 在 中国 境内 的 外国人 的 宗教信仰 自由, 保护 外国人 在 宗教 方面 同 中国 宗教界 进行 的 友好 往来 和 文化 学术 交流 活动.
第三 条 外国人 可以 在 中国 境内 的 寺院 、 宫观 、 清真寺 、 教堂 等 宗教 活动 场所 参加 宗教 活动。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以上 宗教团体 的 的 邀请 , 外国人 可以 在 中国 宗教 活动 场所 讲经 、.道。
第四 条 外国人 可以 在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宗教 事务 部门 认可 的 场所 举行 外国人 外国人 参加 的 宗教 活动.
第五 条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可以 邀请 中国 宗教 教职 人员 为其 举行 洗礼 、 婚礼 、 葬礼 和 道场 法 会 等 宗教仪式。
第六 条 外国人 进入 中国 国境, 可以 携带 本人 自用 的 宗教 印刷品 、 宗教 音像 制品 和 其他 宗教 宗教 ; 携带 超出 本人 自用 的 宗教 印刷品 、 宗教 音像 制品 制品 和 宗教 宗教 和 , 按照 中国 海关 的 规定.禁止 携带 有 危害 中国 社会 公共 利益 内容 的 宗教 印刷品 和 宗教 音像 制品 入境.
第七 条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招收 为 培养 宗教 教职 人员 的 留学 人员 或者 到 中国 宗教 院校 留学 和 讲学, 按照 中国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第八 条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进行 宗教 活动, 应当 遵守 中国 的 法律 、 法规, 不得 在 中国 境内 成立 宗教 组织 、 设立 宗教 办事机构 、 设立 宗教 活动 场所 或者 开办 宗教 院校 , 不得 在 中国 公民 中 发展. 、 委任 宗教 教职 人员 和 进行 其他 传教 活动。
第九条 外国人 违反 本 规定 进行 宗教 活动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宗教 事务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部门 应当 予以 劝阻 、 制止 ; 构成 违反 外国人 入境 出境 管理 行为 或者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由 司法机关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 条 外国 组织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宗教 活动 适用 本 规定.
第十一条 侨居 国外 的 中国 公民 在 中国 境内, 台湾 居民 在 大陆, 香港 、 澳门 居民 在 内地 进行 宗教 活动, 参照 本 规定 执行.
第十二 条 本 规定 由 国务院 宗教 事务 部门 负责 解释。
第十三 条 本 规定 自 发布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