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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da China para Ajuda Externa (2021)

对外 援助 管理 办法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o Comércio , Ministério dos Negócios Estrangeiros , Agência de Cooper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Internacional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7 Agosto , 2021

Data efetiva 01 de Outubro,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Internacional

Editor (es)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对外 援助 管理 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外 援助 的 战略 谋划 和 统筹 协调, 规范 对外 援助 管理, 提升 对外 援助 效果, 依据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对外 援助 是 指 使用 政府 对外 援助 资金 向 受援 方 提供 经济 、 技术 、 物资 、 人才 、 管理 等 支持 的 活动.
第三 条 对外 援助 的 受援 方 主要 包括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已经 建立 外交 关系 且 有 接受 援助 援助 的 发展中国家, 以及 以 发展中国家 为主 的 国际 组织.
在 人道主义 援助 等 紧急 或者 特殊 情况 下, 发达国家 或者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 外交 关系 的 的 发展中国家 也 可以 作为 受援 方.
第四 条 对外 援助 致力于 帮助 受援 方 减轻 与 消除 贫困, 改善 受援 方 民生 和 生态 环境, 促进 受援 方 经济 发展 和 社会 进步, 增强 受援 方 自主 可持续 发展 能力, 巩固 和 发展 与.援 方 的 友好 合作 关系, 促进 高质量 共建 “一带 一路”, 推动 构建 新型 国际 国际 关系,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第五 条 对外 援助 应当 坚持 正确 义 利 观 和 真实 亲 诚 理念, 相互 尊重, 平等 相待, 合作 共赢 ; 尊重 受援国 主权, 不干涉 他 国内 政 , 不 附加 任何 政治 条件 ; 量力而行 , 尽力而 为, 重 信守 诺, 善始善终 ; 因 国 施 策, 共 商 共建, 形式 多样, 注重 实效。
第六 条 国家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以下 简称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负责 拟订 对外 援助 方针 政策, 推进 对外 援助 方式 改革, 归口 管理 对外 援助 资金 规模 和 使用 方向, 编制 对外 援助 项目 年度 预决算 , 对外.项目 , 监督 评估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情况, 组织 开展 对外 援助 国际 交流 合作。
商务部 等 对外 援助 执行 部门 (以下 简称 援外 执行 部门) 负责 根据 对外 工作 需要 提出 对外 援助 相关 建议, 承担 对外 援助 具体 执行 工作, 与 受援 方 协商 和 办理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具体 事宜, 负责 项目 组织, 选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或者 派出 对外 援助 人员 , 管理 本 部门 的 对外 援助 资金.
外交部 负责 根据 外交 工作 需要 提出 对外 援助 相关 建议。 驻外 使 领馆 (团) 统筹 管理 在 驻在国 (国际 组织) 的 对外 援助 工作, 协助 办理 对外 援助 有关 事务, 与 受援 方 沟通 援助.并 进行 政策 审核, 负责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的 境外 监督 管理.
第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部际协调 机制, 统筹 协调 对外 援助 重大 问题.
第八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制定 统一 的 中国 政府 对外 援助 标识, 负责 标识 使用 的 监督 管理.
第二 章 对外 援助 政策 规划
第九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对外 援助 的 战略 方针 和 中长期 政策 规划,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执行.
第十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分 国别 的 对外 援助 政策,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对外 援助 总体 方案 和 年度 计划,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执行.
第十二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研究 对外 援助 方式 的 改革 措施, 并 推动 改革 措施 落实.
第十三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牵头 推进 对外 援助 法制 化 建设, 与 援外 执行 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制定 相应 的 对外 援助 管理 制度.
第十四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储备 制度, 搜集 、 审核 和 确定 具体 国别 的 对外 援助 储备 项目, 并对 储备 项目 实行 动态 管理.
对外 援助 储备 项目 是 编制 对外 援助 资金 计划 和 预算, 以及 对外 援助 项目 项目 立项 的 主要 依据.
第十五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拟订 对外 提供 援助 的 援款 协议 草案, 与 受援 方 进行 谈判, 并 以 中国 政府 名义 签署 协议.
第三 章 对外 援助 方式
第十六 条 对外 援助 资金 主要 包括 无偿 援助 、 无息贷款 和 优惠 贷款 三种 类型。
无偿 援助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减贫 、 减灾 、 民生 、 社会 福利 、 公共 服务 服务 人道主义 等 方面 的 援助 需求.
无息贷款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公共 基础 设施 、 工农业 生产 等 方面 的 援助 需求.
优惠 贷款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具有 经济效益 的 生产 型 项目 、 资源 能源 开发 项目 项目 、 规模 的 基础 设施 建设 项目 等 ​​方面 的 援助 需求.
第十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通过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等 方式 创新 对外 援助 形式。
第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以 项目 援助 为主。
在 人道主义 援助 等 紧急 或者 特殊 情况 下, 可以 向 受援 方 提供 现汇 援助。
第十九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主要 包括 以下 类型:
(一) 成套 项目, 即 通过 组织 或者 指导 施工 、 安装 和 试 生产 全 过程 或者 其中 部分 阶段, 向 受援 方 提供 生产 生活 、 公共 服务 等 成套 设备 和 工程 设施 , 并 提供 长效 质量 保证 配套服务 的 项目 ;
(二) 物资 项目, 即向 受援 方 提供 一般 生产 生活 物资 、 技术性 产品 或者 单项 设备, 并 承担 必要 配套 技术 服务 的 项目.
(三) 技术 援助 项目, 即 综合 采用 选派 专家 、 技术 工人 或者 提供 政策 和 技术 咨询 、 设备 等 手段 帮助 受援 方 实现 某一 特定 政策 、 管理 或者 技术 目标 的 项目.
(四) 人力 资源 开发 合作 项目, 即为 受援 方 人员 提供 各种 形式 的 学历 学位 教育 、 研修 培训 、 人员 交流 以及 高级 专家 服务 的 项目.
(五) 志愿 服务 项目, 即 选派 志愿者 到 受援 方 从事 公益性 服务 的 项目.
(六) 援外 医疗队 项目, 即 选派 医务 服务 人员, 并 无偿 提供 部分 医疗 设备 和 药品, 在 受援 方 进行 定点 或者 巡回 医疗 服务 的 项目.
(七) 紧急 人道主义 援助 项目, 即 在 有关 国家 遭受 人道主义 灾难 的 情况 下, 通过 提供 紧急 救援 救援 物资 、 现汇 或者 派出 救援 人员 等 实施 救助 的 项目.
(八)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项目, 即 使用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支持 国际 组织 、 社会 组织 、 智库 等 实施 的 项目.
第二十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一般 通过 政府 间 援助 方式 实施 , 主要 有 以下 方式 :
(一) 中方 负责 实施 ;
(二) 中方 与 受援 方 按 商定 分工合作 实施 ;
(三) 在 落实 中方 外部 监督 的 前提 下 由 受援 方 自主 实施.
(四) 中方 也 可以 同 其他 国家 、 国际 组织 、 非 政府 组织 组织 等 合作 实施。
第二十 一条 加强 对外 援助 资金 管理 、 援外 优惠 贷款 管理, 有关 规定 另行 制定.
第四 章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第二十 二条 受援 方 有 援助 需求 时, 应当 将 项目 建议 通过 驻外 使 领馆 (团) 向 中方 提出, 驻外 使 领馆 (团) 对 受援 方 提出 的 项目 建议 进行 国别.审核 并 形成 明确 意见 后 报 外交部 和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并 抄报 援外 执行 部门.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根据 工作 需要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署 提出 建议。
第二十 三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在 立项 前 应当 经过 可行性 研究。
中方 可以 要求 受援 方 提供 拟 立项 项目 的 相关 资料, 作为 进行 可行性 研究 的 前提.
第二十 四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组织 项目 前期 论证, 根据 可行性 研究 结果 确定 项目, 并 按照 程序 批准 立项。
第二十 五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后,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一般 应当 与 受援 方 商 签 政府 间 立项 协议, 明确 协议 各方 的 权利 和 义务, 主要 包括 项目 内容 、 资金 安排 、 实施 配套 条件 、.税收 减免 、 安全 保障 等。
第二十 六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过程 中 涉及 立项 协议 内容 重大 调整 的,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可以 进行 调整 并 与 外方 签订 补充 立项 协议.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调整 的 建议.
第二 十七 条 中方 同 其他 国家 、 国际 组织 、 非 政府 组织 等 合作 实施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一般 应当 与 合作方 商 签 合作 协议, 明确 各方 权利 义务.
第二 十八 条 优惠 贷款 项 下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应当 在 承办 金融 机构 出具 评审 意见 后 按照 程序 批准 立项, 并 与 受援 方 签署 优惠 贷款 框架 协议.
第二 十九 条 人道主义 灾难 发生 后,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紧急 援助 方案, 并 办理 立项.
第五 章 对外 援助 实施 管理
第三 十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根据 现行 部门 分工 统筹 安排 援外 执行 部门 组织 实施 项目。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据 立项 批准 内容 组织 实施 对外 援助 项目, 对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安全 、 质量 、 进度 、 投资 控制 等 负责, 可以 委托 有关 机构 组织 实施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推动 重大 项目 实施, 协调 解决 项目 实施 中 的 问题.
第三 十二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和 商务部 按照 职责 分工 对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资格 进行 管理, 制定 有关 管理 制度。
第三 十三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由 中方 负责 实施 的 ,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选定 具体 项目 实施 主体.
第三 十四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不得 将 所 承担 的 任务 转包 或者 违法 分包.
第三 十五 条 对于 无偿 援助 和 无息贷款 项 下 的 援助 项目, 援外 执行 部门 一般 应当 与 受援 方 商 签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协议, 明确 规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的 具体 事宜 和 双方 权利 义务.
第三 十六 条 对于 无偿 援助 和 无息贷款 项 下 的 援助 项目, 援外 执行 部门 一般 应当 与 实施 主体 商 签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合同, 明确 规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的 具体 事宜 和 双方 权利 义务.
第三 十七 条 因 外交 、 国家 安全 或者 承担 的 国际 义务 等 原因, 或者 因 不可抗力 导致 对外 援助 项目 无法 实施 时,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可以 中断 或者 终止 对外 援助 项目.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中断 或者 终止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建议.
第三 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执行 完毕 后, 中方 一般 应当 与 受援 方 办理 政府 间 交接 手续, 商 签 政府 间 交接 证书.
第三 十九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援外 执行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出口 物资 口岸 验放 机制。
除 涉及 国家 实施 出口 管制 的 货物 、 技术 、 服务 等 物 项 外, 对外 援助 物资 出口 不 纳入 配额 和 许可证 管理.
第四 十条 对外 援助 资金 应当 专款 专用 、 单独 核算,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挪作 他 用.
第四十一条 对外 援助 人员 是 指 政府 或者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派遣 执行 对外 援助 任务 的 人员。 对外 援助 人员 在外 在外 执行 对外 援助 任务 期间 期间 享有 国家 规定 的 待遇 保障。 对外 援助 人员 在 受援 援助 人员 在外 在外 对外 援助 任务 期间 期间 享有 国家 规定 的 待遇 保障。 对外 援助 人员 在 受援 方 当地.对外 援助 任务 期间 应当 遵守 中国 和 受援 方 的 法律 法规, 尊重 受援 方 的 风俗习惯.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应当 加强 对 对外 援助 人员 的 管理 和 监督, 按照 有关 规定 保证 其 派遣 的 对外 援助 人员 在外 执行 对外 援助 任务 期间 享有 相应 的 工作 和 生活 待遇 及 人身 意外 保障 保障.
对外 援助 人员 在 执行 对外 援助 任务 期间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和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依法 给予 表彰。 在 执行 对外 援助 援助 期间 牺牲 的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和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报请.为 烈士。
第四 十二 条 对于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的 违法 违规 行为,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可以 依法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和 援外 执行 部门 投诉 或者 举报.
第六 章 对外 援助 监督 和 评估
第四 十三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监督 制度, 对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实施 情况 进行 监督.
第四 十四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评估 制度, 制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情况 评估 标准, 组织 开展 评估。
第四 十五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诚信 评价 体系, 按照 职责 分工 对 实施 主体 参与 对外 援助 项目 过程 中 的 行为 进行 信用 评价 和 管理.
第四 十六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信息 报送 制度。
援外 执行 部门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报送 对外 援助 项目 组织 实施 情况, 以及 项目 组织 实施 过程 中 出现 的 质量 、 安全 、 进度 和 投资 控制 等 重大 问题.
驻外 使 领馆 (团)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外交部 和 援外 执行 部门 报送 对外 援助 项目 境外 监管 中 中 发现 的 质量 、 安全 、 进度 进度 和 投资 控制 等 重大 问题.
第四 十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法 建立 对外 援助 统计 制度, 收集 、 汇总 和 编制 对外 援助 统计 资料。
援外 执行 部门 、 省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有关 单位 应当 按照 对外 援助 统计 制度, 定期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报送 统计 数据 及 相关 信息.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 职权 给予 警告 或者 通报 批评 , 可以 并处 人民币 3 万元 以下 罚款 , 并 依法 公开 处罚 决定 :
(一) 将 所 承担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任务 转包 或者 违法 分包 的.
(二) 未按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合同 履行 义务 或者 迟延 履行 义务, 影响 项目 正常 实施, 造成 严重 不良 影响 的 ;
(三) 挪用 对外 援助 资金 的 ;
(四) 未按 规定 保证 外派 对外 援助 人员 工作 和 生活 待遇, 未 提供 人身 意外 伤害 保障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违反 相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 依照 规定 给予 行政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 十九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援外 执行 部门 和 驻外 使 领馆 (团) 的 工作 人员 在 对外 援助 管理 中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的 , 视 情节 轻重 给予 相应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刑事责任 :
(一) 利用 职务 便利 索取 他人 财物, 或者 非法 收受 他人 财物 为 他人 谋取 利益 的 ;
(二)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或者 徇私舞弊, 致使 国家 利益 遭受 损失 的.
(三) 泄露 国家 秘密 的。
第八 章 附则
第五 十条 对外 军事 援助, 按照 国家 和 军队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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