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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para o Embalagem de Correio e Correio Expresso (2021)

邮件 快件 包装 管理 办法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o transporte

Data de promulgação 03 fevereiro de 2021

Data efetiva 12 de março de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Lei de telecomunicações e serviços postais Regulamento do Mercado

Editor (es)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邮件 快件 包装 管理 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邮件 快件 绿色 包装 管理, 保证 邮件 快件 包装 质量, 规范 邮件 快件 包装 行为, 保障 用户 合法 权益 和 寄递 安全, 节约 资源 、 保护 环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邮政 法》 《固体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快递 暂行条例》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适用 于 国内 邮件 快件 包装 物 (以下 简称 包装 物) 的 使用 、 包装 操作 操作 和 相应 的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三 条 本 办法 所称 包装 物, 包含 单个 邮件 快件 使用 的 封装 用品 、 胶带 、 填充 材料 以及 用于 盛放 多个 邮件 快件 的 邮政 业 用品 用具 , 不含 邮件 快件 内 件 物品 的 商品 、 产品 包装等。
本 办法 所称 封装 用品, 包括 邮件 快件 封套 、 包装箱 、 包装 袋 等.
本 办法 所称 邮件 快件 包装 操作 (以下 简称 包装 操作), 是 指 为了 保护 邮件 快件 安全 或者 方便 储存 、 运输, 使用 合适 包装 物 、 按照 一定 的 技术 方法 对 邮件 快件 进行 包装 的 操作 活动.
邮政 管理 部门 应当 与 有关部门 相互 配合, 健全 共建 共 治 协同 机制, 完善 邮件 快件 包装 治理 体系 体系
第五 条 包装 邮件 快件 应当 坚持 实用 、 安全 、 环保 原则, 符合 寄递 生产 作业 和 保障 安全 的 要求, 节约 使用 资源, 避免 过度 包装, 防止 污染 环境.
第六 条 禁止 使用 不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材料 包装 邮件 快件.
第七 条 邮政 企业 、 快递 企业 、 经营 邮政 通信 业务 的 企业 (以下 统称 寄递 企业) 应当 依法 建立 健全 包装 管理 制度, 明确 包装 管理 机构 和 人员, 落实 包装 管理 责任 , 加强 从业人员 培训 培训
使用 统一 的 商标 、 字号 或者 寄递 详情 单 经营 寄递 业务 的 , 商标 、 字号 或者 寄递 详情 单 所属 企业 应当 对 邮件 快件 包装 实行 统一 管理 , 监督 使用 其 商标 、 字号 或者 寄递 详情 单 的 企业 执行 邮件制度。
第八 条 鼓励 寄递 企业 采用 先进 技术, 提升 包装 的 自动化 、 信息 化 和 智能化 水平.
第九条 鼓励 寄递 企业 与 制造业 、 农业 、 商贸 业 等 相关 企业 加强 协同, 推进 一体化 包装 和 简约 包装, 共同 落实 有关 包装 管理 要求。
第十 条 支持 建立 邮件 快件 包装 实验室, 开展 邮件 快件 包装 研发, 推行 科学 的 包装 方法 和 技术.
鼓励 寄递 企业 与 包装 生产 企业 、 科研 院校 等 合作, 加强 产学研 衔接, 促进 邮件 快件 包装 产品 、 技术 、 模式 创新 和 应用.
第十一条 依法 成立 的 行业 组织 应当 加强 行业 自律, 督促 企业 执行 有关 包装 管理 的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标准 和 规范 , 引导 企业 推广 绿色 包装.
第二 章 包装 选用
第十二 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严格 执行 包装 物 管理 制度, 采购 使用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包装 物.
第十三 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按照 规定 使用 环保 材料 对 邮件 快件 进行 包装, 优先 采用 可 重复 使用 、 易 回收 利用 的 包装 物, 优化 邮件 快件 包装, 减少 包装 物 的 使用 使用。.
邮政 管理 部门 应当 加强 与 有关部门 的 配合, 推进 对 包装 物 依法 实行 绿色 产品 认证, 逐步 健全 行业 绿色 认证 认证。 鼓励 寄递 企业 采购 使用 通过 绿色 产品 认证 的 包装 物.
第十四 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遵守 国家 有关 禁止 、 限制 使用 不可 降解 塑料袋 等 等 一次性 塑料 制品 的 规定.
鼓励 寄递 企业 积极 回收 塑料袋 等 一次性 塑料 制品, 使用 可 循环 、 易 回收 、 可 降解 的 替代 产品.
第十五 条 寄递 企业 使用 的 包装 物 应当 具备 保护 邮件 快件 内 件 物品 的 功能, 并 方便 封装 、 运输 和 拆解.
鼓励 寄递 企业 通过 信息 化 技术 与 包装 物 相 结合 等 措施, 提升 包装 实用性.
第十六 条 寄递 企业 使用 的 包装 物 中 的 铅 、 汞 、 镉 、 铬 总量 总量 苯类 溶剂 残留 应当 符合 国家 规定.
禁止 使用 有毒 物质 作为 邮件 快件 填充 材料。
第十七 条 鼓励 寄递 企业 建立 可 循环 包装 物 信息 系统, 在 分拣 、 转运 、 投递 等 环节 提升 可 循环 包装 物 的 使用 效率.
鼓励 寄递 企业 之间 、 寄递 企业 与 包装 物 供应 商 等 市场 主体 之间 健全 共享 机制, 扩大 可 循环 包装 物 的 应用 范围.
第十八 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根据 包装箱 内装 物 最大 质量 和 最大 综合 内 尺寸 ,, 选用 合适 的 包装箱.
第十九 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优先 使用 宽度 较小 的 胶带, 在 已有 粘合 功能 的 封套 、 包装 袋 上 减免 使用 胶带 胶带。 鼓励 寄递 企业 使用 免 胶带 设计 的 袋 上 减免 使用 胶带。 鼓励 寄递 企业 使用 免 胶带 设计 的 包装箱.
第二十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优化 邮件 快件 包装, 加强 结构性 设计, 减少 使用 填充 材料.
第二十 一条 寄件人 自备 包装 物 、 不需要 寄递 企业 提供 的 , 其 自备 包装 物 应当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以及 国务院 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关于 禁止 寄递 物品 和 限制 寄递 物品 的 规定.
前款 规定 的 寄件人 为 协议 用户 的 , 寄递 企业 应当 向其 书面 告知, 其 自备 的 包装 物 应当 符合 国家 规定.
第二十 二条 具备 条件 的 寄递 企业 应当 全面 推广 使用 电子 运 单, 设计 、 使用 电子 运 单 应当 注意 保护 用户 信息 安全.
第三 章 包装 操作
第二十 三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强制性 标准 制 修订 本 单位 包装 操作 规范, 并按 国务院 邮政 管理 部门 的 规定 备案.
第二十 四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建立 并 实施 从业人员 岗前 培训 、 在 岗 培训 制度, 加强 包装 操作 知识 技能 培训。
第二十 五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按照 环保 、 节约 的 原则, 根据 邮件 快件 内 件 物品 的 性质 、 尺寸 、 重量, 合理 进行 包装 操作, 防止 过度 包装, 不得 过多 缠绕 胶带 , 尽量 减少 包装 层数 、.率 和 填充 物。
第二十 六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规范 操作 和 文明 作业, 避免 抛 扔 、 踩踏 、 着 地 摆放 邮件 快件 等 行为, 防止 包装 物 破损.
第二 十七 条 包装 物 发生 破损 时, 寄递 企业 应当 按照 规范 包装 要求 及时 修补 并 做好 邮件 快件 内 件 物品 的 防护.
第二 十八 条 鼓励 寄递 企业 在 其 营业 场所 、 处理 场所 设置 包装 物 回收 设施 设备, 建立 健全 相应 的 的 工作 机制 和 业务 流程, 对 包装 物 进行 回收 再 利用.
第二 十九 条 鼓励 寄递 企业 对 回收 后 外形 完好 、 质量 达标 的 包装箱 、 填充 材料 等 包装 物 进行 再 利用 ; 对 无法 再 利用 的 包装 物 , 按 有关 规定 妥善 处理.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第三 十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应当 依照 本 办法 规定 加强 对 寄递 企业 的 监督 检查。 监督 检查 以 下列 事项 为 重点:
(一) 寄递 企业 建立 健全 和 执行 包装 管理 制度 的 情况.
(二) 寄递 企业 落实 包装 操作 规范 的 情况.
(三) 寄递 企业 开展 相关 培训 的 情况.
第三十一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实施 监督 检查, 可以 采取 下列 措施:
(一) 进入 寄递 企业 或者 涉嫌 发生 违反 本 办法 活动 的 其他 场所 实施 现场 检查.
(二) 向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了解 情况 ;
(三) 查阅 、 复制 有关 文件 、 资料 、 凭证。
邮政 管理 部门 实施 现场 检查, 可以 采取 现场 监测 、 采集 样品 等 措施。 邮政 管理 部门 对 样品 进行 检测 、 检验 的 , 应当 明确 检测 、 检验 的 期间 , 并 书面 告知 当事人。。 管理 部门 委托 符合 法定.技术 组织 进行 检验 、 检测 的 , 不 免除 邮政 管理 部门 的 告知 义务.
邮政 管理 部门 工作 人员 对 监督 检查 中 知悉 的 商业 秘密, 负有 保密 义务.
第三 十二 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根据 履行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需要, 可以 要求 寄递 企业 报告 包装 物 中 一次性 塑料 制品 的 使用 等 情况.
寄递 企业 报送 的 信息 和 数据 应当 真实 、 完整.
第三 十三 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建立 实施 包装 物 编码 管理 制度, 推动 包装 物 溯源 管理.
第三 十四 条 寄递 企业 应当 协助 配合 邮政 管理 部门 依法 开展 的 监督 检查, 如实 说明 情况 并 提供 文件 、 资料, 不得 拒绝 或者 阻碍.
第三 十五 条 寄递 企业 使用 的 包装 物 不 符合 国家 规定 要求 的, 邮政 管理 部门 应当 责令 寄递 企业 停止 使用.
第三 十六 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可以 组织 评估 寄递 企业 包装 管理 情况。
第三 十七 条 邮政 管理 部门 依法 记录 寄递 企业 包装 违法 失信 行为 信息, 并 纳入 邮政 业 信用 管理.
第三 十八 条 单位 或者 个人 可以 向 邮政 管理 部门 举报 寄递 企业 使用 不 符合 国家 国家 规定 的 包装 物 等 违法行为.
邮政 管理 部门 接到 举报 后, 应当 及时 依法 处理。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九 条 商标 、 字号 或者 寄递 详情 单 所属 经营 快递 业务 的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第七 条 第二款 规定, 未 对 邮件 快件 包装 实施 统一 管理 的 , 由 邮政 管理 部门 依照 《快递 暂行条例》.四十 一条 的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四 十条 寄递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六 条 规定, 使用 包装 物 不 符合 国家 规定, 或者 使用 有毒 物质 作为 填充 材料 的 , 由 邮政 管理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 逾期 未 改正 的 , 处 5000 元 以上 1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寄递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一条 第二款 规定, 未 向 协议 用户 书面 告知 包装 物 要求 的 , 由 邮政 管理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可以 处 5000 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四 十二 条 寄递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三条 规定, 未 制定 包装 操作 规范, 或者 未按 要求 备案 的, 由 由 邮政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可以 处 3000 元 以上 1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四 十三 条 寄递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四条 规定, 未 对 从业人员 进行 包装 操作 培训 的 , 由 邮政 管理 部门 责令 限期 改正, 可以 处 5000 元 以上 1 万元 以下 的 罚款.
第四 十四 条 寄递 企业 违反 本 办法 第二十 五条 规定, 对 邮件 快件 的 包装 操作 明显 超出 邮件 快件 内 件 物品 包装 需求 的 , 由 邮政 管理 部门 责令 改正 , 可以 处 1000 元 以上 5000 元 以下 的罚款。
第四 十五 条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四 条 、 第三 十二 条 规定, 未 遵守 国家 有关 禁止 、 限制 使用 不可 降解 塑料袋 等 一次性 塑料 制品 的 规定, 或者 未 按照 邮政 管理 部门 要求 报告.等 一次性 塑料 制品 的 使用 情况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法 第一百零 六条 的 规定 执行.
第六 章 附则
第四 十六 条 经营 国际 寄递 业务 的 寄递 企业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规范 进境 邮件 快件 包装, 优先 使用 环保 材料, 避免 外 源性 包装 污染.
第四 十七 条 本 办法 自 2021 年 3 月 12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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