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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das administrativas para marketing ao vivo (para implementação de teste)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办法 (试行)

Tipo de leis Regra departamental

Organismo emissor Administração do Ciberespaço da Chin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3 de abril, 2021

Data efetiva 25 de maio de 2021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Regulamento do Mercado Internet das coisas (LoT)

Editor (es) Yuan Yanchao 袁 燕 超

第一 条 为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促进 网络 直播 营销 健康 有序 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电子商务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通过 互联网 站 、 应用 程序 、 小 程序 等, 以 视频 直播 、 音频 直播 、 图文 直播 或 多种 直播 相 结合 结合 等 形式 开展 营销 的 商业 活动 , 适用 本 办法.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平台,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提供 直播 服务 的 各类 平台, 包括 互联网 直播 服务 平台 、 互联网 音 视频 服务 平台 、 电子商务 平台 等.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间 运营 者, 是 指 在 直播 营销 平台 上 注册 账号 或者 通过 自建 网站 等 其他 网络 服务, 开设 直播 间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的 个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是 指 在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直接 向 社会 社会 公众 开展 营销 的 个人.
本 办法 所称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是 指 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提供 策划 、 运营 、 经纪 、 培训 等 的 专门 机构.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 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商务 法》 规定 的 “电子商务 平台 经营 者” 或 “平台 内 经营 者” 定义 的 市场 主体, 应当 依法 履行 相应 的 责任 和 义务.
第三 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遵循 公 序 良 俗, 遵守 商业 道德, 坚持 正确 导向,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营造 良好 网络 生态.
第四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和 国务院 公安 、 商务 、 文化 和 旅游 、 税务 、 市场 监督 管理 、 广播 电视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建立 健全 线索 移交 、 信息 共享 、 会商 研判 、 教育 培训 等 工作 机制 , 依据 各自做好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做好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直播 营销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二 章 直播 营销 平台
第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备案 手续, 并 按照 有关 规定 开展 安全 评估.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依法 需要 取得 相关 行政 许可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行政 许可.
第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账号 及 直播 直播 功能 注册 注销 、 信息 安全 管理 、 营销 行为 规范 、 未成年 人 保护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保护 、 个人 信息 保护 、 网络 和 数据 安全 管理 等 机制 、 未成年 未成年 保护 、 消费者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 个人 信息 保护 、 网络 和 数据 安全 管理 等 机制 、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直播 内容 管理 专业人员, 具备 维护 互联网 直播 内容 安全 的 技术 能力, 技术 方案 应 符合 国家 相关 标准.
第七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依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制定 并 公开 网络 直播 营销 管理 规则 、 平台 公约。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 直播 间 运营 者 签订 协议, 要求 其 规范 直播 营销 人员 招募 、 培训 、 管理 流程, 履行 对 直播 营销 内容 、 商品 和 服务 的 、 招募 、 培训 、 管理 流程, 履行 对 直播 营销 内容 、 商品 和 服务 的 合法性.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制定 直播 营销 商品 和 服务 负面 目录, 列明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禁止 生产 销售 、 禁止 网络 交易 、 禁止 商业 推销 宣传 宣传 以及 不适宜 以 直播 形式 营销 的 商品 和 服务 类别.
第八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进行 基于 身份证 件 信息 、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等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并 依法 依 规 向税务机关 报送 身份 信息 和 其他 涉税 信息。 直播营销 平台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障 处理 的 个人 信息 安全.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直播 营销 人员 真实 身份 动态 核验 机制, 在 直播 前 核验 所有 直播 营销 人员 身份 信息, 对 与 真实 身份 信息 不符 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不得 从事 网络 直播 发布 的 , 不得 直播. 。
第九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网络 直播 营销 信息 内容 管理, 开展 信息 发布 审核 和 实时 巡查, 发现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应当 立即 采取 处置 措施,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内 链接 、 二维 码 等 跳转 服务 的 信息 安全 管理, 防范 信息 安全 风险.
第十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风险 识别 模型, 对 涉嫌 违法 违规 的 高 风险 营销 行为 采取 弹 窗 提示 、 违规 警示 、 限制 流量 、 暂停 直播 等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以 显 著 方式 警示.交易 等 行为 的 风险。
第十一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提供 付费 导流 等 服务, 对 网络 直播 营销 进行 宣传 、 推广,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 应当 履行 广告 发布 者 或者 广告 经营 者 的 责任 和 义务.
直播 营销 平台 不得 为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虚假 或者 引人 引人 误解 的 商业 宣传 提供 帮助 、 便利 条件.
第十二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未成年 人 保护 机制, 注重 保护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网络 直播 营销 中 包含 可能 影响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内容 的 ,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在 信息 展示 前 以 显 显 著 方式作出 提示。
第十三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加强 新 技术 新 应用 新 功能 上 线 和 使用 管理, 对 利用 人工智能 、 数字 视觉 视觉 虚拟 现实 、 语音 语音 合成 等 技术 展示 的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的 , 应当 有关.安全 评估 , 并 以 显 著 方式 予以 标识。
第十四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根据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合 规 情况 、 关注 和 访问 量 、 交易 量 和 金额 及 其他 指标 维度, 建立 分级 管理 制度 , 根据 级别 确定 服务 范围 及 功能, 对 重点 间者 采取 安排 专人 实时 巡查 、 延长 直播 内容 保存 时间 时间 措施。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对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服务 协议 的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视 情 采取 警示 提醒 、 限制 功能 、 暂停 发布 、 注销 账号 、 禁止 重新 注册 等 处置 措施 , 保存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黑名单 制度, 将 严重 违法 违规 的 直播 营销 人员 及 因 违法 失德 造成 恶劣 社会 社会 影响 的 人员 列入 黑名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十五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建立 健全 投诉 、 举报 机制, 明确 处理 流程 和 反馈 期限, 及时 处理 公众 对于 违法 违规 信息 内容 、 营销 行为 投诉 举报.
消费者 通过 直播 间 内 链接 、 二维 码 等 方式 跳转 到 其他 平台 购买 商品 或者 接受 服务, 发生 争议 时, 相关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积极 协助 消费者 维护 合法 权益, 提供 必要 的 证据 等 支持.
第十六 条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提示 直播 间 运营 者 依法 办理 市场 主体 登记 或 税务 登记, 如实 申报 收入, 依法 履行 纳税义务, 并 依法 享受 税收 优惠。 直播 营销 平台 及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应当 依法 履行扣 代缴 义务。
第三 章 直播 间 运营 者 和 直播 营销 人员
第十七 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为 自然人 的 , 应当 年 满 十六 周岁 ; 十六 周岁 以上 的 未成年 人 申请 成为 直播 营销 人员 人员 或者 直播 间 运营 者 的 , 应当 经 监护人 同意.
第十八 条 直播 间 运营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遵循 社会 公 序 良 俗 , 真实 、 准确 、 全面 地 发布 商品 或 服务 信息, 不得 :有 下列
(一) 违反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第六 条 、 第七 条 规定 的.
(二) 发布 虚假 或者 引人 误解 的 信息, 欺骗 、 误导 用户.
(三) 营销 假冒 伪劣 、 侵犯 知识产权 或 不 符合 保障 人身 、 财产 财产 安全 要求 的 商品.
(四) 虚构 或者 篡改 交易 、 关注 度 、 浏览量 、 点 赞 量 量 等 数据 流量 造假 ;
(五) 知道 或 应当 知道 他人 存在 违法 违规 或 高 风险 行为, 仍 为其 推广 、 引流.
(六) 骚扰 、 诋毁 、 谩骂 及 恐吓 他人,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七) 传销 、 诈骗 、 赌博 、 贩卖 违禁 品 及 管制 物品 等 ;
(八) 其他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 规定 的 行为.
第十九 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发布 的 直播 内容 构成 商业 广告 的 , 应当 履行 广告 发布 发布 者 、 广告 经营 者 或者 广告 代言人 的 责任 和 义务.
第二十条 直播 营销 人员 不得 在 涉及 国家 安全 、 公共安全 、 影响 他人 及 社会 正常 生产 生产 生活 秩序 的 场所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加强 直播 间 管理, 在 下列 重点 环节 的 设置 应当 符合 法律 法规 法规 国家 有关 规定, 不得 含有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 不得 以 暗示 等 方式 误导 用户 :
(一) 直播 间 运营 者 账号 名称 、 头像 、 简介 ;
(二) 直播 间 标题 、 封面 ;
(三) 直播 间 布景 、 道具 、 商品 展示 ;
(四) 直播 营销 人员 着装 、 形象 ;
(五) 其他 易 引起 用户 关注 的 重点 环节.
第二十 一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据 平台 服务 协议 做好 语音 和 视频 连线 、 评论 、 弹 幕 等 互动 内容 的 实时 管理, 不得 以 删除 、 屏蔽 相关 不利 评价 等 方式 欺骗 、.用户。
第二十 二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应当 对 商品 和 服务 供应 商 的 身份 、 地址 、 联系 方式 、 行政 许可 、 信用 情况 等 信息 进行 核验, 并 留存 相关 记录 备查.
第二十 三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应当 依法 依 规 履行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责任 和 义务, 不得 故意 拖延 或者 无正当理由 拒绝 消费者 提出 的 合法 合理 要求.
第二十 四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合作 开展 商业 合作 的 , 应当 与 直播 营销 人员 服务 机构 签订 书面 协议 , 明确 信息 安全 管理 、 商品 质量 审核 、 消费者 权益 保护.义务 并 督促 履行。
第二十 五条 直播 间 运营 者 、 直播 营销 人员 使用 其他 人 肖像 作为 虚拟 形象 从事 网络 直播 营销 活动 的, 应当 征得 肖像 权 人 同意, 不得 利用 信息 技术 手段 伪造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肖像。.自然人 声音 的 保护, 参照 适用 前述 规定。
第四 章 监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任
第二十 六条 有关部门 根据 需要 对 直播 营销 平台 履行 ​​主体 责任 情况 开展 监督 检查, 对 存在 问题 的 平台 开展 专项 检查.
直播 营销 平台 对 有关部门 依法 实施 的 监督 检查, 应当 予以 配合, 不得 拒绝 、 阻挠。 直播 营销 平台 应当 为 有关部门 依法 调查 、 侦查 活动 提供 技术 支持 和 协助.
第二 十七 条 有关部门 加强 对 行业 协会 商会 的 指导, 鼓励 建立 完善 行业 标准, 开展 法律 法规 宣传, 推动 行业 自律.
第二 十八 条 违反 本 办法,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 由 网 信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依照 依照 有关 法律.处理。
第二 十九 条 有关部门 对 严重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 直播 营销 市场 主体 名单 实施 信息 共享, 依法 开展 联合 惩戒.
第五 章 附 则
第三 十条 本 办法 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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