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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mentos de administração sobre a gestão de serviços de portabilidade de números móveis (2019)

携 号 转 网 服务 管理 规定

Tipo de leis Política do governo

Organismo emissor Ministério da Indústria e Tecnologia da Informação

Data de promulgação 11 Novembro, 2019

Data efetiva 01 Dezembro, 2019

Status de validade Válido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Direito Cibernético/Direito da Internet Lei de telecomunicações e serviços postais

Editor (es)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携 号 转 网 服务 管理 规定
为 加强 携 号 转 网 服务 管理, 提升 行业 服务 质量, 不断 增强 人民 群众 的 获得 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 条例》 《电信 服务 规范》 及 相关 法规 和 规章 , 制定 本 规定.
一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遵循 方便 用户 、 公平 公正 、 诚实 守信 、 协同 配合 的 原则, 建立 健全 服务 体系, 落实 企业 主体 责任, 为 用户 提供 高质量 的 携 号 转 网 网.
二 、 本 规定 所称 携 号 转 网 服务, 是 指 在 同一 本地 网 范围 内, 蜂窝 移动 通信 用户 (不含 物 联网 用户) 变更 变更 签约 的 基础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而 用户 号码 保持 不变 的 一项. 。
三 、 工业 和 信息 信息 化 部 和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通信 管理局 (以下 统称 电信 管理 机构) 依法 依 规 对 携 号 转 网 服务 进行 监督 管理。
四 、 用户 可以 依据 本 规定 向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提出 申请, 办理 携 号 转 网.
五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为 用户 提供 便捷 的 携 号 转 网 服务, 明确 服务 办理 条件 和 流程 并向 社会 公开.
六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将 携 号 转入 用户 视同 为 本网 新 入网 用户, 严格 落实 电话 用户 实名 登记 有关 规定, 并 确保 携 号 转入 用户 在 同等 条件 下 享有 同等 权利.
七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通过 适当 方式 明确 告知 用户 办理 携 号 转 网 服务 可能 面临 的 风险 和 损失, 并 获得 用户 确认.
八 、 全面 推进 携 号 转 网 是 践行 以 人民 为 中心 发展 思想 的 重要 举措。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要把 实现 好 、 维护 好 、 发展 好 最 广大 用户 根本 利益 作为 出发 点 和 落脚点, 把 服务.满足 需求 相 结合, 切实 做好 相关 政策 落地 保障 工作。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 维护 健康 有序 的 市场 环境 ; 应 相互 配合 , 确保 用户 携 号 转 网 服务 正常 办理 和.网 后 的 通信 服务 质量。
九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在 提供 携 号 转 网 服务 过程 中 , 不得 有 下列 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止 、 拖延 向 用户 提供 携 号 转 网 服务 ;
(二) 用户 提出 携 号 转 网 申请 后, 干扰 用户 自由 选择.
(三) 擅自 扩大 在 网 期限 协议 范围, 将 无 在 网 期限 限制 的 协议 有效期 和 营销 活动 期 默认 为 在 网 约定 期限, 限制 用户 携 号 转 网.
(四) 采取 拦截 、 限制 等 技术 手段 影响 携 号 转 网 用户 的 通信 服务 质量.
(五) 在 携 号 转 网 服务 以及 相关 资费 方案 的 宣传 中 进行 比较 宣传, 提及 其他 电信 业务 经营 经营 名称 (包括 简称 、 、 标识) 和 资费 方案 名称 等 ; 编造 、 传播 携 号 转.误导 性 信息, 隐瞒 或 淡化 限制 条件 、 夸大 优惠 事项 或 携 号 转 网 影响 、 欺骗 误导 误导 用户, 诋毁 其他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
(六) 为 携 号 转 网 用户 设置 专项 资费 方案 和 营销 方案 ;
(七) 利用 恶意 代客 办理 携 号 转 网 、 恶意 代客 申诉 等 各种 方式, 妨碍 、 破坏 其他 电信 业务 业务 经营 者 携 号 转 网 服务 正常 运行.
(八) 用户 退 网 后 继续 占用 该 携 入 号码 ;
(九) 其他 违规 行为。
十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根据 本 规定 制定 携 号 转 网 服务 细则 并 及时 向 社会 公布, 同时 报 工业 和 信息 化 部。
十一 、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政策 标准 要求, 同步 做好 网络 与 信息 安全 保障 工作.
十二 、 用户 应当 配合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依法 开展 身份 信息 一致性 验证 等 相关 工作。
十三 、 电信 管理 机构 对 电信 业务 经营 者 的 携 号 转 网 服务 实施 监督 检查.
十四 、 违反 本 规定 的 , 电信 管理 机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 条例》 等 有关 有关 予以 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函〔2014〕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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