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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º lote de casos-guia SPP (2022)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4批指导性案例

Tipo de documentos Casos Típicos

Organismo emissor Procuradoria Popular Suprema

Data de promulgação 21 fevereiro de 2022

Âmbito de aplicação Em todo o país

Tópico (s) Casos de orientação da China

Editor (es)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índice
检例第136号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检例第137号 郎某、何某诽谤案
检例第138号 岳某侮辱案
检例第139号 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检例第140号 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检 例 第 136 号)
【Palavras-chave】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ssência】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中 中 的 "英雄 烈士", 是 指 已经 牺牲, 逝世 的 英雄 烈士. 在 同 一 案件 中, 行为 人 所 侵害 的 群体 中 中 有 的 的 的 中 中 有 烈士 的 中 中 有 烈士 烈士 的 中 健在 烈士 烈士 的 的 健在 的 的 的 的 健在 的 的整体 评价 为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的 行为, 不 宜 区别 适用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罪 和 侮辱罪, 诽谤罪. "刑法 修正案 (十一)" 实施 后, 以 侮辱,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英雄烈士 名誉, 荣誉 的 行为, 情节 严重 的, 构成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罪. 行为 人 利用 信息 网络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网络 网络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引起 广泛 传播,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的, 造成 社会 影响 的, 应当 社会 影响 的 的, 应当 认定 为 的 的, 应当 认定 为 影响 的, 应当 认定 为 的 的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民事诉讼的
【Caso básico】
被告人仇某,男,1982年出生,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6月,印度军队公然违背与我方达成的共识,悍然越线挑衅。在与之交涉和激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先士卒,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突入重围营救,奋力反击,英勇牺牲;战士肖思远突围后义无反顾返回营救战友,战斗至生命最后一刻;战士王焯冉在渡河支援途中,拼力救助被冲散的战友脱险,自己却淹没在冰河中。边防官兵誓死捍卫祖国领土,彰显了新时代卫国戍边官兵的昂扬风貌。同年6月,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被评定为烈士;2021年2月,中央军委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追记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一等功,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
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起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当日15时30分,仇某删除微博时,上述2条微博共计被阅读202569次、转发122次、评论280次。
【Desempenho de funções do procurador】
(一)引导侦查取证
2021 年 2 月 20 日, 江苏省 南京市 公安局 建邺 对 仇某 以 涉嫌 寻衅 滋事 罪立案 侦查 并 拘留 拘留. 当 当 当 江苏省 南京市 建邺区 建邺区 检察院 经 公安 机关 商 请 介入 公安 机关 商 请 介入 侦查, 围绕 犯罪 对象、动机、情节、行为方式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方面提出收集证据的意见,并同步开展公益耉讼立
(二)审查逮捕
2021年2月25日,建邺分局以仇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批准逮捕。3月1日,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首先,仇某发布微博,以戏谑口吻贬损英雄团长“临阵脱逃”,并提出四名战士因为营救团长而牺牲、立功,质疑牺牲人数、诋毁牺牲战士的价值,侵害了祁发宝等整个战斗团体的名誉、荣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其次,仇某的行为符合3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按《刑法修正案(十一)》处理;再次,仇某作为有250余万粉丝的微博博主,在国家弘扬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的特定时间节点实施上述行为,其言论在网络迅速、广泛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审查起诉
2021 年 3 月 11 日, 建邺 分局 以 仇某 涉嫌 侵害 英雄 名誉 名誉 荣誉 罪 移送 审查 起诉 因 本 审查 新 罪名 案件, 没有 类案 和 量刑 指导 意见 供 参考, 建邺区 人民 检察院 在 依法 审查 审查 证据认定 事实 基础 上, 邀请 不同 职业, 年龄, 化化 程度 的 的 群众 参加 听证 量刑 量刑 听取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意见 对 仇某 开展 认罪 认罚 教育 工作 开展 仇某 教育 工作 工作 仇某 认罪 工作 工作 仇某 认罪 认罚 认罚 认罪 认罚 认罚 认罪 认罚 认罚 同意 同意 同意 认罚 认罚 适用 量刑 建议 认罚 认罚 同意 量刑 建议 认罚下自愿签署具结书。
4 月 26 日, 建邺区 人民 检察院 以 仇某 涉嫌 侵害 烈士 名誉, 荣誉罪 提起 公诉, 提出 有期 徒刑 八 个 月 的 的 量刑 建议. 同时, 检察 机关 就 公益 诉讼 听取 祁发宝 和 烈士 近 亲属 的 的 烈士 近 亲属 的 意见, 他们提出 希望 检察 机关 依法 办理 检察 机关 遂 提起 附带 民事 诉讼, 请求 判 令 仇某 在 国内 主要 门户 网站 及 全国性 媒体 公开 赔礼 道歉 全国性 媒体 影响 道歉 道歉 影响 影响 影响.
(四)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 年 5月 31 日, 江苏省 南京市 建邺区 人民 法院 依法 公开 开庭 审理 本案. 仇某 对 检察 机关 指控 的 事实, 证据 及 量刑 建议 均 无 异议, 当庭 再次 表示 认罪 认罚, 真诚 向 英雄 烈士 及 及其 家属 道歉, 向 社会 各界 忏悔. 辩护人 对 指控 罪名 不 持 异议 异议 仇某 仇某 主观 主观 较 小 的 的 微博 虽 多 次 发酵 发酵 但 但 网友 对 仇某 的 的 观点 是 不 仇某 的 观点 是 不 赞同 的的 不良 影响 较小.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仇 某 作为 具有 媒体 从业 经历 的 “网络 大 V”, 恶意 用 游戏 术语 诋毁, 贬损 卫国 戍边 官兵, 主观 恶性 明显. 其 微 博 账户 拥有 250 余 万 粉丝,其 不当 言论 在 网络 上 迅速 扩散, 蔓延, 网友 对 其 口诛 笔伐, 恰恰 说明 其 言论 严重 伤害 民众 情感,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出示 证据 的 的 行为, 后果, 发表 了 公益 诉讼 的 意见. 仇某 及 其 诉讼 代理人 对 检察 机关 提起 刑事 附带 检察 公益 诉讼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事实, 证据 证据 诉讼 诉讼 请求 均 无 异议 异议 请求 均 无 异议
(五)处理结果
建邺区 人民 法院 审理 后 当庭 宣判, 采纳 检察 机关 的 事实, 罪名 及 量刑 建议, 支持 检察 机关 的 公益 诉讼, 以 仇某 犯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罪 判处 有期 徒刑 八 个 月 月 月 个 月 月某 自 判决 生效 日 日 十 十 内 通过 国内 门户 门户 网站 及 媒体 公开 赔礼 道歉 道歉 消除 消除 影响 影响. 判决 判决 后, 仇某 未 提出 上诉, 判决 已 生效. 2021 年 6 月 25 日 月 在 在 在 在法治日报》及法制网发布道歉声明。
【Significado orientador】
(一) 对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中 中 的 "英雄 烈士" 应当 应当 依照 刑法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解释 解释 解释 解释 的 的 解释 的 的 的 解释 的 的 的 的 的 解释 的 的 的 的 解释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英雄 烈士", 是 指 已经 牺牲 牺牲 的 牺牲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以 侮辱,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的 的 英雄 模范 人物 的 的 荣誉, 构成 犯罪 的, 可以 适用 侮辱罪, 诽谤罪 追究 刑事 责任. 但是, 如果 在 同 一 中, 行为人 的 行为 所 的 群体 中 的 的 的 群体 中 既有 已 牺牲 的 烈士, 又 有 的 的 英雄 模范 人物 时, 应当 整体 评价 为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的 行为, 不 宜 区别 适用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罪 和 侮辱罪, 诽谤罪. 虽 不 属于 烈士,但 事迹, 精神 被 社会 普遍 公认 的 已 故 英雄 模范 人物 的 名誉, 荣誉 被 侵害 的, 因 他们 为 国家, 民族 和 人民 作出 巨大 贡献 和 牺牲, 其 和, 荣誉 承载 着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价值观 承载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价值观 承载 牺牲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犯罪对象,与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予以刑法上的一体保护。
(二) "刑法 修正案 (十一)" 实施 后, 侮辱, 诽谤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情节 严重 的, 构成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罪. "刑法 修正案 (十一)" 实施 前, 实施侮辱, 诽谤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的 行为, 构成 犯罪 的, 可以 按照 寻衅 滋事 罪 追究 刑事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修正案 修正案 (十一) "实施 后, 对 上述 行为 认定 为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罪 符合 符合立法 精神, 更 具有 针对性, 更 有利于 实现 对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的 特殊 保护. 发生 在 "刑法 修正案 (十一)" 实施 前 的 行为, 实施 后 尚 未 处理 或者 正在 处理 的 处理 处理 或者 正在 处理 的 的 的 处理 或者 正在 的 的, 应当 根据 刑法 的 的, 应当 根据 刑法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中 中 "情节 严重" 的 认定, 可以 参照 "网络 诽谤 的 解释" 的 规定, 并 可以 结合 案发 时间 节 点, 社会 影响 等 综合 认定. "网络 网络 的 解释" 第二 条 规定, 同 一 诽谤 信息 实际 被 点击, 浏览 次数 达到 5000 次 以上, 或者 被 转发 次数 达到 500 次 以上 的; 造成 被害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精神 失常 其 近 亲属 精神 失常, 自残, 自杀 等 严重 后果 的; 二 年 严重 后果 的;受 过 行政 处罚, 又 诽谤 他人 的 的 的 的 的 情形 的, 属于 "情节 严重". 办理 严重 严重 网络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案件 时, 可以 参照 上述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标准, 但 在 特定 时间 节点 通过 具有 公共 空间 属性 的 网络 平台 和 媒介 公然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公然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引起 广泛 传播, 造成 社会 社会 影响 的, 也 可以 认定 为 为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严重 对于 对于 对于 对于 只 在 对于 在 在 在 相对 相对 的 的 在 相对 封闭 的 的 的 封闭 的 网络空间,如在亲友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发表不当言论,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的,可以不认”
(四) 刑事 检察 和 公益 诉讼 检察 协同履职 协同履职,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检察 机关 办理 侵害 英雄 烈士 名誉, 荣誉 案件, 在 英雄 烈士 没有 近 亲属, 或者 经 征询 意见, 近 亲属 不 提出 民事 诉讼 时 时 提出 民事 诉讼 时 时应当 充分 刑事 刑事 检察 和 诉讼 检察 职能, 提起 公诉 的 同时, 可以 向 人民 法院 一并 提起 附带 公益 诉讼, 同步 推进 刑事 责任 和 民事 责任 的 追究, 实现 审判 阶段 刑事 诉讼,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由 人民 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审理、同步判决,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庭审效果。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实施 诽谤 等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二 条, 第五 条
《最高 人民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检察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二 十 条
郎某、何某诽谤案
(检 例 第 137 号)
【Palavras-chave】
网络诽谤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能动司法自诉转公诉
【essência】
利用 信息 网络 诽谤 他人, 破坏 公众 安全感, 严重 扰乱 网络 秩序 秩序, 符合 刑法 第二 百四十六 条 第二 款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检察 机关 机关 依法 依法 履行 追诉 职责, 作为 公诉 案件 办理.对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被害人已提出自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处理好由自诉向公诉程序的转换。
【Caso básico】
被告人郎某,男,1993年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人何某,男,1996年出生,务工。
被害人谷某,女,1992年出生,务工。
2020年7月7日18时许,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某小区东门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何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7月7日至7月16日期间,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9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
8月5日,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7张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约2.6万)、7个微信公众号(阅读数2万余次)及1个网站(浏览量1000次)等网络平台,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8月 至 12月, 此 事 经 多 家 媒体 报道 引发 网络 热议, 其其, 仅 微博 话题 "被 造谣 出轨 女子 至今 找 不 到 工作" 阅读量 就 达 4.7 亿 次, 话题 讨论 5.8 万 人次. 该事件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Desempenho de funções do procurador】
(一)推动案件转为公诉程序办理
2020年8月7日,谷某就郎某、何某涉嫌诽谤向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报案。8月13日,余杭分局作出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9日的决定。10月26日,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根据法院通知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12月14日,法院立案受理并对郎某、何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因 相关 事件 及 视频 在 上 进一步 传播, 蔓延, 案件 情势 发生 重大 变化. 检察 机关 认为, 郎 某, 何某 的 行为 不仅 侵害 的 的 人格权, 而且 经 网络 迅速 传播, 已经 严重 扰乱 网络 社会 公共 扰乱 扰乱 扰乱 传播由于 本案 被 侵害 对象 系 随意 选取, 具有 不特定性, 任何 人 都 可能 成为 被 侵害 对象 严重 破坏 了 广大 公众 安全感. 对 此 类 案件, 由 自诉人 收集 证据 并 达到 事实 清楚, 证据 确实, 充分的 证明 标准 难度 很 大, 只有 通过 公诉 程序 追诉 才 能 及时, 有效 收集, 固定 证据, 依法 惩罚 犯罪, 维护 维护 公共 秩序. 12 月 22 日, 浙江省 杭州市 余杭区 人民 检察院 建议 公安 机关 立案 检察院 建议 公安 机关 人民 检察院 检察院 建议 公安 余杭区 人民
12月25日,余杭分局对郎某、何某涉嫌诽谤罪立案侦查。12月26日,谷某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撤回起杭区人民法院撤回起杭区人民法院撤回起
(二)引导侦查取证
余杭区 人民 检察院 围绕 诽谤罪 "情节" 的 标准 以及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公诉 情形, 向 公安 机关 提出 对 诽谤 信息 传播 侵害 被害 人 人 格权 侵害 社会 秩序 人 格权 与 社会 秩序 秩序 安全感 安全感 社会 秩序, 公众 安全感 遭受 的 的 相关 证据 遭受 的 的 相关 证据 一 并收集 固定 的 意见. 公安 机关 经 侦查, 及时 收集, 固定 诽谤 诽谤 传播 传播 情况 情况, 引发 的 低俗 评论 以及 该 案 给 广大 公众 造成 的 不 安全感 等 的 不 安全感 等 关键 证据 证据.
(三)审查起诉
2021 年 1 月 20 日 余杭 分局 该 案 移送 审查 起诉 余杭区 余杭区 起诉 余杭区 余杭区 余杭区 余杭区 审查 认为, 郎 某, 何某 为 寻求 刺激, 博取 关注, 捏造 损害 他人 的 的 事实, 在 网络 上 散布, 造成 该 信息 被大量 阅读, 转发, 严重 侵害 谷某 的 人格权, 导致 谷某 被 公司 劝退, 随后 多 次 求职 被 拒, 使谷某 遭受 一定 损失 损失, 社会 评价 也 遭受 严重 贬损 贬损 贬损 且 被告人 被告人 被告人 被告人 对象 选择 选择 选择随意, 造成 不 特定 公众 恐慌 和 社会 安全感, 秩序感 下降; 诽谤 信息 在 网络 上 大 流传 流传, 引发 大量 低俗 评论, 对 网络 公共 秩序 造成 严重 冲击,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符合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规定。
2 月 26 日, 余杭区 人民 检察院 依法 对郎某, 何某 以 涉嫌 诽谤罪 提起 公诉 鉴于 二 被告人 认罪 认罚, 对 被害人 进行 赔偿 并 取得 谅解, 余杭区 人民 检察院 对 二 被告人 提出 有期 徒刑 一 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
(四)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1年4月30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二被告人再次表示认罪认罚。
辩护人 对 检察 机关 指控 事实 均 异议 异议 均 异议 异议 异议 郎某 郎某 的 辩护人 提出, 诽谤 信息 的 传播 介入 了 他人 的 传播, 转发, 属于 多 因 一 果.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一 果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果 果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郎某 作为 成年人 应当 知道 网络 成年人 成年人 成年人 指出性, 不可 控 性, 诽谤 信息 会 被 他人 转发 评论, 因此, 他人 的 扩散 行为 应当 由 其 承担 责任. 而且, 被 他人 转发, 恰恰 说明 该 诽谤 信息 对 社会 秩序 的 信息 对 社会 秩序 的 破坏.
(五)处理结果
余杭区 人民 法院 审理 后 当庭 宣判, 采纳 检察 机关 的 的 犯罪 事实 和 量刑 建议, 判决 二 被告人 有期 徒刑 一 年 年 缓刑 二 年. 宣判 后, 二 被告人 未 提出 上诉, 判决 已 生效.
【Significado orientador】
(一) 准确 把握 网络 诽谤 犯罪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认定 条件. 网络 涉及 条件, 浏览量 大, 一旦 扩散, 往往 造成 较 大 社会 影响, 与 传统 的 发生 在 熟人 之间 之间 之间 之间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诽谤 案件 不同, 通过 网络 诽谤 他人, 诽谤 信息 经由 网络 广泛 传播, 严重 损害 被害 人 人 格权, 如果 破坏 了 公序 良俗 和 公众 安全感 公序 良俗 公众 安全感 安全感 的 网络 社会 公共 秩序 的, 应当 认定 为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实施 等 刑事 刑事 案件 适用 若干 问题 的 的 的 的 若干 的 的 的 的 "其他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情形". 对 此, 可以 根据 犯罪 方式, 对象, 内容, 主观 目 目的, 传播 范围 和造成后果等,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予以评价。
(二) 坚持 能动 司法, 依法 惩治 网络 诽谤 犯罪. 网络 诽谤 传播 广, 危害 大, 影响 消除 消除, 被害人 往往 面临 举证 难, 维权 难, 通过 自诉 很 难 实现 权利 救济, 更 无法 通过 自诉 有效 追究 犯罪 嫌疑人 刑事 责任. 如果 网络 诽谤 犯罪 侵害 了 社会 公共 利益 就 应当 适用 公诉 程序 处理. 检察 机关 要 适应 新 时代 人民 群众 对 人格 尊严 的 的 更 高 需求 需求 的 针对 针对 针对 诽谤 犯罪 的 特点, 积极 主动 履职 履职加强 与 其他 执法 司法 沟通 协调, 依法 启动 公诉 程序, 及时 有效 打击 犯罪, 加强 对 公民 人格权 的 刑法 保护, 维护 网络 社会 秩序, 营造 清朗 网络 空间.
(三) 被害人 提起 提起 的 的 网络 诽谤 犯罪 案件 同时 同时 同时 同时 同时 利益 需要 侵害 程序 办理 的 的 的 依法 好 程序 应当 应当 处理 好 程序 转换 对 自诉人 已经 提起 自诉 的 网络 诽谤 犯罪 案件 案件 案件 诽谤 犯罪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犯罪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犯罪 犯罪 案件 案件 案件 的 犯罪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案件 犯罪 案件 案件 案件 的 诽谤 犯罪 案件 案件 案件 的 犯罪 犯罪 案件 案件 案件 的 犯罪 案件 案件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 应当 适用 公诉 程序 的, 应当 履行 法律 职责 职责, 建议 公安 机关 立案 侦查. 在 公安 机关 立案 后, 对 自诉人 的 的 自诉 案件, 人民 法院 尚 未 受理 的, 检察 机关 可以 征求 自诉人 自诉人意见, 由 其 撤回 起诉. 人民 法院 对 的 的 自诉 案件 受理 以后, 公安 机关 又 立案 的, 检察 机关 可以 征求 自诉人 意见, 由 其 撤回 起诉, 或者 建议 人民 法院 依法 裁定 终止 自诉 案件 的 裁定 终止 自诉 案件 的 审理 以公诉案件审理。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实施 诽谤 等 刑事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二 条, 第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三百二十条
岳某侮辱案
(检 例 第 138 号)
【Palavras-chave】
网络侮辱裸照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程序
【essência】
利用 信息 散布 散布 被害人 的 裸体 视频, 照片 及 带有 侮辱性 的 的字, 公然 侮辱 他人, 贬损 他 人人格, 破坏 他人 名誉 名誉 出现 出现 被害人 被害人 自杀 自杀 自杀 后果 后果 后果 后果 社会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应当 按照 公诉 程序 的 的 的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aso básico】
被告人岳某,男,1982年出生,农民。
被害人张某,女,殁年34岁。
二人系同村村民,自2014年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岳某多次拍摄张某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2020年2月,张某与岳某断绝交往。岳某为报复张某及其家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散布二人交往期间拍摄的张某的裸体照片、视频,并发送给张某的家人。后岳某的该快手账号因张某举报被封号。5月,岳某再次申请快手账号,继续散布张某的上述视频及写有侮辱性文字的张某照片,该快手APP散布的视频、照片的浏览量达到600余次。
上述 侮辱 信息 在 当地 迅速 扩散, 发酵,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同时, 岳某 还 多 次 通过 电话, 微信骚扰, 挑衅 张某 的 丈夫. 张某 倍 受 舆论 压力, 最终 不堪受 辱服毒 身亡.
【Desempenho de funções do procurador】
(一)审查逮捕
2020年7月6日,张某的丈夫以张某被岳某强奸为由到公安机关报案。7月7日,河北省肃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7月13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强奸罪向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肃宁县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认为, 因 张某 死亡, 且 无 其他 证据, 无法 证实 岳某 实施 了 强奸 行为, 但 岳某 为 报复张某, 将 张某 的 裸体 视频 及 带有 侮辱性 字字 的 照片 发送 到微信 朋友圈 和 快手 等 网络 平台, 公然 贬损 张某 人格, 破坏 其 名誉, 致 张某 自杀, 情节 严重, 应当 以 侮辱罪 追究 其 刑事 责任 岳某 岳某 他人 他人 他人 他人 他人 他人 他人 他人 他人, 在 当地 造成 恶劣 影响, 在 当地 造成 恶劣 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应当适用公诉程序追诉。7月20日,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某涉嫌侮辱罕对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某涉嫌侮辱罕对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柆鶉嫌侮辱罕对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某涉嫌侮辱罕对辱罕对
(二)审查起诉
2020年9月18日,肃宁县公安局以岳某涉嫌侮辱罪移送审查起诉。肃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根据审查情况,要求公安机关向腾讯、快手公司补充调取岳某的账号信息及发布内容,确定发布内容的浏览量,以及在当地造成的社会影响。审查后,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于10月9日以岳某涉嫌侮辱罪提起公诉,并结合认罪认罚情况,对岳某提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的量刑建议。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20年11月25日,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被告人 岳某 表示 认罪 认罚. 岳某 的 辩护人 提出, 岳某 的 行为 不 构成 犯罪 一 是 岳某 的 行为 属于 民事 侵权 行为, 散布 隐私 尚 未 达到 "情节 严重"; 二 是 岳某 出于 专门 散布张某 隐私 和 和 的 的 目的 而 开设 快手 账号, 两 个 账号 粉丝 共 4 人, 不 会 有 粉丝 以外 的 人 浏览, 不 符合 侮辱罪 "公然性" 要求. 要求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岳某 的 行为 已 构成 构成侮辱罪. 一 是 张某 因 岳某 的 侮辱 行为 而 自杀 该 该 侮辱 侮辱 死亡 结果 结果 行为 关系 死亡 结果 存在 关系, 属于 "情节 严重"; 二 是 侮辱 行为 具有 "公然性". 岳某 岳某 被害人 的 裸照, 视频发送 到 网络 上, 使 不 特定 多数 人均 可以 看到 符合 "公然性" 的 的. 而且, 快手 App 并非 只有 成为 粉丝 才 能 浏览, 粉丝 人数 少 不 代表 浏览 人数 少 少 少 代表 浏览 人数 少 少 少 代表 浏览 人数 少 少 少 代表 浏览 人数 少照片的浏览量分别为222次、429次,且证人岳某坤等证实曾接收到快手同城推送的带有侮辱性文傂
(四) 处理结果
2020 年 12月 3 日, 肃宁县 人民 法院 作出 判决, 采纳 检察 指控 的 的 犯罪 事实 和 量刑 建议, 以 侮辱罪 判处 岳某 有期 徒刑 二 年 八 个 月. 判决 宣告 后 个 月 判决 宣告 后, 岳某 未 提出 上诉, 判决已生效。
【Significado orientador】
(一) 侮辱 他人 行为 恶劣 或者 被害人 精神 失常, 自残, 自杀 等 严重 的 的, 可以 认定 为 "情节 严重". 行为 人 以 破坏 他人 名誉, 贬 低 他 人 人格 为 目 目 目 目 目 目 目 的, 故意 在 网络 上 对 对 他人 网络 上 对 对 实施 侮辱 侮辱行为, 如 散布 被害人 的 个人 隐私, 生理 缺陷 等, 情节 严重 的, 应当 认定 为 侮辱罪. 侮辱罪 "情节 严重", 包括 行为 恶劣, 后果 严重 等 情形, 如 当众撕光 妇女 衣服 的, 当众撕光 妇女 衣服 的, 当众撕光 妇女 衣服 的泼洒粪 便, 污物 的, 造成 被害人 或者 其 近 亲属 失常 失常, 自残, 自杀 的, 二 年 内 曾 因 侮辱 受 过 行政 又 侮辱 他人 的, 在 网络 上 散布 被害人 隐私 导致 上 广泛 被害人 隐私 导致 被 广泛 传播 的, 以及 其他 情节 严重情形。
(二) 侮辱罪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可以 结合 行为 方式, 社会 影响 等 综合 认定 侮辱罪 侮辱罪 告诉 才 处理 的 犯罪, 但 严重 严重 社会 秩序 和 国家 的 的 的 和 国家 的 的 的 的 行为 的 的 信息 网络 行为 人 信息 信息 网络 人 利用 信息 网络 侮辱 他人 犯罪 信息 网络 侮辱 他人 犯罪 犯罪 网络 侮辱 他人 犯罪案件 中, 是否 属于 "严重 危害 社会 秩序" 的 情形, 可以 根据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用 信息 网络 诽谤 诽谤 等 刑事 案件 法律 若干 若干 的 的 的 的 的 解释 解释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相关 予以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网络 上 散布 被害人 裸照, 视频 等 严重 侵犯 他人 隐私 的 信息,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的, 或者 在 网络 上 散布 侮辱 他人 的 信息, 导致 对 被害人 产生 大量 负面 评价, 造成 恶劣 社会 影响 的, 不仅 侵害 被害 人 人 格权 格权,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按照公诉程序依法追
(三) 准确 认定 利用 网络 散布 裸照 裸照, 视频 等 隐私 的 行为 性质. 行为人 在 与 被害人 交往 期间 在 了 了 了 被害人 的 裸照, 视频 等, 无论 其 获取 行为 是否 合法, 是否 得到 被害人 授权, 只要 恶意 对外散布, 均 应当 承担 相应 法律 责任, 情节 严重 的, 要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对 上述 行为 认定 为 侮辱罪 还是 强制 侮辱罪, 要 结合 行为人 的 主客观 方面 综合 判断 如果 如果 如果 行为人 行为人 以 破坏 特定人 名誉 名誉, 贬低 特定 人人格 为 目的, 故意 在 网络 上 对 特定 对象 实施 行为 行为, 情节 严重 的, 应当 认定 为 侮辱罪. 如果 行为 侮辱罪 出于 寻求 精神 刺激 等 动机 寻求 精神 刺激 等 动机, 以 暴力, 胁迫 或者 其他 方式, 对 妇女进行身体或者精神强制,使之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进而实施侮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制为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信息 网络 实施 诽谤 等 刑事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二 条, 第三 条, 第五 条
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检 例 第 139 号)
【Palavras-chave】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私密空间行为偷拍淫秽物品
【essência】
自然人 在 私密 空间 的 常常 生活 属于 民法典 的 的 民法典 的 的 的 行为 行为 的 人 牟利为 目 目 的 人 牟利为 目 偷拍 偷拍 行为 并 并 制作成 人性 件 并 制作成 视频 件 件 并 制作成 视频 件 件 贩卖 贩卖 传播 件 件 贩卖 贩卖 传播 予以 公开, 不仅 侵犯 他人 隐私, 而且 该 偷拍 视频 公开 后 后具有 描绘性 行为, 宣扬 色情 的 客观 属性, 符合 刑法 关于 "淫秽 物品" 的 规定, 构成 犯罪 的, 应当 以 制作, 贩卖, 传播 淫 秽 物品 牟利罪 追究 刑事 责任 责任 以 目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可以 通过 偷拍 设备 实时 观看 或者 下载 视频件 的, 属于 该 罪 的 "贩卖, 传播" 行为. 检察 机关 办理 涉及 偷拍 他人 隐私 的 刑事 案件 时 时 的 应当 应当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方面 依法 适用 的 方面 方面 依法 适用 不同 罪名 追究 依法 适用 不同 罪名 追究 依法 适用 不同 罪名 追究 依法 适用 不同 罪名 罪名 依法 依法 适用 不同 罪名 方面 依法
【Caso básico】
被告人钱某,男,1990年出生,无固定职业。
钱某曾因偷拍他人性行为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产生通过互联网贩卖偷拍视频文件从中牟利的想法。2017年11月,钱某从网络上购买了多个偷拍设备,分别安装在多家酒店客房内,先后偷拍51对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将编辑、加工的偷拍视频文件保存至互联网云盘,通过非法网站、即时通讯软件发布贩卖信息。201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上述互联网云盘中检出偷拍视频114个。
此外, 钱 某 还 以 "付费 包月 观看" 的 方式, 先后 182 次 为 他人 通过 偷拍 设备 实时 观看 旅客性 旅客性 或者 下载 偷拍 视频 视频 或者 下载 偷拍 视频 提供 互联网链接.
【Desempenho de funções do procurador】
(一)引导侦查取证
2018年6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以钱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淫
四川省 成都市 锦江区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认为 钱 某 偷拍 他 行为 后 既 有 传播 扩散 行为, 也 也 编辑 加工, 贩卖 牟利 行为, 故 以 制作 淫秽 物品 牟利罪 对 钱 某 批准 逮捕 对 钱 某 批准 逮捕 对 钱 某 批准 逮捕 对 钱 某 批准 逮捕 对 钱 某 批准 逮捕 对 钱 某 批准 逮捕对 扣押 的 手机 进行 电子 数据 检查 和 恢复 其 其 使用 的 的 的 注册 进行 提取 和 固定 的 提取 和 固定 的 的 意见 意见 此后 此后 机关 机关 进一步 进一步 进一步 了 钱某 的 作案 方式, 获利 情况 和 危害 后果 后果。
(二)审查起诉
2018 年 8 月 15 日, 锦江 分局 以 钱 某 涉嫌 制作, 传播 淫 秽 物品 牟利罪 移送 锦江区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起诉 审查 审查 期间 起诉 起诉 审查 起诉 期间, 钱 某 辩解 其 上 传到 互联网 云盘 的 的 淫秽 件 云盘 的 的 淫秽 件 件 并 并 非 偷拍 件 件 并 非 偷拍 所得 件 件 并 非 偷拍 所得而 是 从 他人处 获取 后 上传 互联网 用 个人 观看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对 此 此 此 此 侦查 侦查 侦查 侦查 侦查 涉案 多 酒店 实地 实地 察看 详细 装 装 有 偷拍 的 的 装 有 设备 的 的 酒店 客房 布局 布局 的 的 酒店 客房 布局 布局 的 的 酒店 客房 布局取景场域, 通过 与 起获 的 视频 件 中 中 的 客房 画面 逐一 比 对, 结合 其 有罪 供述, 发现 有 114 个 件 中 中 的 场景 件 中 中 的 同 一 偷拍 现场 具有 同 一 性, 结合 其他 证据 认定 相关 视频 视频 系 认定 相关 视频 确 系 认定 相关 视频 视频 确偷拍。
2019年1月29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钱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年7月17日、7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庭审 中, 辩护人 对 视频 件 的 性质 和 数量 认定 等 提出 了 意见 意见 一 一 意见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件 形式 上 不 件 实物 特征 上 不 实物 特征 特征 淫秽 特征 上 不 具有 淫秽 特征, 不 属于 淫秽 物品; 二 是 多 个 视频 二 是 多 个 视频 件 描绘 描绘 个 视频 件 描绘 描绘的 是 同 一 对 旅客 的 性 行为, 即便 属于 淫秽 物品, 也 应当 被 偷拍 的 的 的 的 认定 数量 数量 的 能 能 以 以 设备 自动 分段 或 人为 编辑 制作 的 的 认定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偷拍 的 视频 件件 属于 淫秽 物品, 数量 应当 以 钱 某 编辑, 制作 的 数量 为 标准. 一 是 涉案 的 的 的 一 是 的 的 视频 件 属于 淫秽 物品 形式 形式 上 淫秽 物品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视频 件件 形式 与 刊物 刊物 刊物 形式 与 刊物 刊物 刊物 与 刊物 刊物 刊物 刊物 刊物 刊物物 具有 同质 性. 对此,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维护 互联网 安全 的 决定" 明确 规定, 在 互联网 上 建立 淫秽 网站, 网页, 提供 淫秽 站点 链接 服务, 或者 传播 淫秽 书刊, 影片, 音像,图片 的, 依照 刑法 有关 规定 追究 刑事 责任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的 司法 解释 对 制作, 贩卖, 传播 视频 件件, 音频 件 等 淫秽 电子 信息 也 等 明确 规定 信息 也 上 规定 规定 内容 上 上 自然人 在 私密 空间 的 性 行为本身 不 具有 淫秽性, 但 被告人 将 其 编辑, 贩卖, 对外 传播, 则 具有 描绘性 行为 或者 露骨 宣扬 色情 的 客观 属性, 符合 刑法 对 "淫秽 物品" 的 的; 二 是 视频 件件 的 数量 应当 以 钱某 编辑, 制作 数量 为 标准, 而 非 依据 旅客 区分 本 案 中 每 个 视频 件件 都 是 钱 某 偷拍 后 通过 筛选 剪辑 偷拍 成 成 筛选 成 成 成 都 个 视频 都 都 能够 独立 播放, 内容 涉及 不同性 行为; 每 个 不同性 行为视频 件 件 都 是 露骨 宣扬 色情, 被 非法 传播 后 都 能 给 观看者 带来 刺激 刺激 社会 危害性 不 会 因为 数 个 片段 均 反映 同 一 对 旅客 的 同 一 对 的 的 性 行为 行为 降低.
(四) 处理结果
2019 年 7月 26 日, 锦江区 人民 法院 作出 判决, 采纳 检察 机关 指控 的 犯罪 事实 意见, 以 制作, 贩卖, 传播 淫 秽 物品 牟利罪 判处 钱 某 有期 三 三 年 六 个 月, 并 处罚金 人民币 五千元。宣判后,钱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五)制发检察建议
旅客 入住 酒店 偷拍 事件 频发 频发 隐私 无法 得到 保障, 严重 侵犯 消费者 的 个人 隐私, 暴露 相关 相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监管 不力, 经营者 管理 不 善 问题, 检察 机关 从 建立 健全 旅客 隐私 保护 保护 健全 隐私 名 登记 登记 落实 实 名 登记入住 制度, 增加 安防 设施 投入, 加强 常 检查 巡查 等 方面, 向 治安 主管 部门 和 行业 组织 发出 检察 建议. 治安 主管 部门 落实 整改, 对 辖区 旅馆 业 进行 滚动摸排, 对 场所 软 硬件 开展 检查 检查 入住 开展 检查 检查 入住"人证 合 一", 开展 公民 隐私权 法制 宣传, 会同 市场 监管 部门 联合 核查 网络 生产 生产, 销售 商家, 督促 落实 市场 主体 责任 行业 行业 开展 了 旅馆 旅馆 行业 组织 开展 了 旅馆, 酒店 会员 单位 法制 宣传, 隐私 安全 保护 法制 宣传, 隐私 安全 保护 法制 宣传增加 安防 设备, 会同 治安 主管 部门 制定 治安 安全 防范 规范, 加强 旅馆 业 安全 管理 水平, 加大 保护 公民 隐私 安全 力度.
【Significado orientador】
(一) 准确界定 "淫秽 物品" "贩卖, 传播 行为", 依法 严惩 网络 背景 下 传播 淫 秽 物品 犯罪 自然人 的 私人 生活 安宁 和 不 愿 受 他人 干扰 的 愿 受 他人 干扰 的 的 空间 空间 空间 的 的 空间 空间, 私密 活动, 私密 信息 活动 活动 活动 空间侵犯. 发生 在 酒店, 旅馆, 民宿 等 非 公开 空间 内 的 性 行为, 属于 隐私 保护 的 范围. 行为 人 偷拍 他 人性 行为 并 经 互联网 传播 扩散 的 的 传播 传播 的 的 视频, 不仅 侵害 个人 隐私, 而且 客观 上 具有 描绘性 行为 行为的 诲淫性, 具有 宣扬 色情 的 危害性, 符合 刑法 对 "淫秽 物品" 的 界定. 行为 人 有偿 提供 互联网链接, 他人 付费 后 可以 实时 在线 观看, 与 建立 并 运营 "点 对面" 式 式 互联网 直播 直播 平台 的 传播行为性质相同,应当认定为贩卖、传播行为。
(二) 行为 人 偷拍 他人 隐私, 方式 方式, 目的 多样, 应当 区分 不同 情形 依法 惩处. 行为人 非法 使用 偷拍 设备 窥探 他人 隐私, 未 贩卖, 传播 的, 如果 相关 设备 经鉴定 属于 窃听, 窃照 专用 器材, 造成 严重 后果 的, 应当 以 非法 使用 窃 听, 窃照 专用 器材 罪 追究 责任 责任 如果 如果 的 又 的 的 内容 贩卖, 传播 的 内容 贩卖 的, 应当 按照 处罚 较 重 的 罪名 追究 刑事 的 罪名 追究 刑事 责任. 行为人 通过 远程 操控 责任. 行为人 通过 远程 操控侵入 他人 自行 安装 的 摄像头 后台 信息 系统, 对 他人 私密 空间, 行为 进行 窥探, 进行 遥控 并 自行 观看, 情节 严重 的 的, 应当 以 非法 控制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罪 追究 刑事 责任; 如果 行为人 在 侵入 上述 如果 行为人 在 侵入 上述 计算机 信息 在 侵入 上述 计算机 信息 系统以后, 又 将 偷拍 的 视频 贩卖, 传播 的 应当 按照 处罚 较 的 的 罪名 处罚 较 的 的 行为 追究 责任 责任 行为 人 以 非法 占有 他人 财物 目 目 目的, 通过 偷拍 获取 他人 隐私, 进而 要挟 他人, 获取 他人 他人, 获取 财物, 构成 他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綶其行政违法责严追綶其行政违法责
(三) 通过 制发 检察 建议 促进 社会 治理. 个人 隐私 被 非法 收集, 买卖, 成为 电信 网络 诈骗, 网络 传播 淫秽 等 等 犯罪 的 源头, 并 催生 出 一 条 黑灰 产业链, 严重 侵扰公民 生活 安宁, 财产安全, 破坏 社会 秩序. 检察 机关 中 中 要 注意 剖析案发, 案发 领域 管理, 制度 上 的 漏洞, 研究 提出 有 针对性, 可 操作性 的 检察 建议, 推动 有关 部门 建章 立制, 堵塞 漏洞 漏洞、消除隐患,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七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用 互联网, 移动 通讯 终端, 声讯台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 淫 秽 电子 信息 刑事 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一 条 的 的 解释" 第一 条 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利用 互联网, 移动 通讯 终端, 声讯台 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 淫 秽 电子 信息 刑事 案件 应用 应用 法律 若干 的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的 应用 法律 的 的 解释 (二)" 第一 条
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检 例 第 140 号)
【Palavras-chave】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业主房源信息 身份识别 信息主体另行授权
【essência】
业主 房源 是 房产 交易 信息 和 身份 识别 信息 的 组合, 包含 姓名, 通信 通讯 联系 方式, 住址, 交易 价格 等 内容, 属于 法律 保护 的 公民 个人 信息. 未 经 信息 主体 另行 授权 授权 主体 另行 授权 授权 主体 主体 另行 授权 授权 主体 主体 另行 未 经 信息 主体 另行 授权 未 信息 主体 主体 另行 授权使用 范围 的 业主 房源 信息, 系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的 行为, 情节 严重, 构成 犯罪 的, 应当 依法 依法 依法 刑事 责任. 检察 机关 办理 案件 时 应当 对 涉案 公民 个人 信息 具体 甄别 公民 个人 信息 具体 甄别 公民 个人 信息 具体 甄别 公民 个人 信息 具体 甄别 公民 个人 信息 具体 甄别 公民 个人 信息 具体 甄别 公民 个人 信息 具体 甄别 公民 个人 信息 具体 甄别信息,准确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
【Caso básico】
被告人柯某,男,1980年出生,系安徽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者,开发了“房利帮”网站。
2016 年 1月 起, 柯某 开始 运营 "房利帮" 网站 并 开发 同 名 手机 App, 以 对 外 售卖 上海市 二手房 租售 房源 信息 为主营 业务. 运营 期间, 柯某 对 网站 会员 上 传真实 业主 业主房源 信息 进行 现金 激励, 吸引 掌握 该 类 信息 的 的 介 介 介 介 处理) 注册 会员 并 网站 网站 提供 信息 向 有偿 获取 了 了 包含 房屋 门牌 号码 及 业主 姓名 门牌 号码 及 姓名 姓名 姓名 等 非 业主 姓名 电话 等 非 公开 内容 的 等 非 内容 的 业主 房源 信息。
柯某 在 上述 上述 业主 信息 后, 安排 员工 冒 充 房产 介 人员 逐 一 电话 联系 业主 进行 核实, 将 有效 的 信息 以 会员 套餐 形式 提供 给 网站 会员 付费 查询 使用. 上述 员工 在 联系 核实 信息 员工 在 联系 核实 信息 过程 中 中 信息 信息 过程 中 亦 信息 信息 过程 中 亦 信息 信息 过程 中 亦 未 信息 过程 中 亦 未如实告知业主获取、使用业主房源信息的情况。
自 2016 年 1月 至 案发, 柯某 通过 运营 "房利帮" 网站 共 非法 获取 业主 房源 信息 30 余 万 条, 以 会员 套餐 方式 出售 获利 达 人民币 150 余万 元.
上海市 公安局 分局 分局 侦办 一 起 侵犯 公民 个人 时 时 发现 该 案 犯罪 嫌疑人 非法 出售 的 的 房利帮 房利帮 房利帮 "网站, 根据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 办理网络 犯罪 案件 适用 刑事 诉讼法 问题 的 意见 "的 规定, 柯某 获取 的 均 为 上海 地区 的 的 信息 信息 地区 的 的 信息 信息 遂 对 柯某 立案 侦查.
【Desempenho de funções do procurador】
(一)引导侦查取证
2017年11月17日,金山分局以柯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陕提请批凂退
11月 24 日, 金山区 人民 检察院 作出 批准 逮捕 决定 并 建议 公安 机关 从 电子 数据, 言词 证据 两 方面, 针对 信息 性质 和 经营 模式 继续 取证 公安 公安 根据 建议 建议, 一 是 调取 了 完整 的 运营 数据库进行 鉴定, 确认 了 信息 数量; 二 是 结合 "房利帮" 网站 员工 证言, 进一步 向 柯某 确认 了 该 公司 是 其 其 个人 控制 经营 其 以 获取 获取 获取 获取 获取 获取 个人 信息 为业 为业 信息 为业 为业 为业 为业 为业 为业 为业 为业犯罪而非单位犯罪。
(二)审查起诉
2018 年 1 月 19 日, 金山 分局 将 本 案 审查 起诉 起诉 经 退回 侦查 并 完善 证据 案件 了 了 案件 事实 事实 事实 事实 一 数据 甄别 去 重 的 结合 的 的 资金 支出 和 柯某 供述 供述 供述 和 柯某 供述了 有效 业主 房源 信息 的 数量; 二 是 对 相关 业主 开展 随机 调查 业主 证实 介 介 人员 向 房利帮 介 介 网站 信息 未 经 业主 事先 同意 或者 另行 授权 事先 或者 另行 授权 授权 以及 业主 在 在 泄露 后 频 在 信息 泄露 后 频 遭 滋扰 泄露 后 频 遭 滋扰等情况。
7 de julho,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柯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三)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9 年 1月 16 日, 上海市 金山区 人民 法院 依法 公开 审理 本案. 审理 中, 柯某 及 其 辩护人 对 柯某 的 业务 模式 模式 涉案 信息 数量 数量 数量 事实 问题 无 异议 异议 的 但 认为 柯某 的 行为 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 提出, 第一, 房源 信息 是 用 于 房产 交易 的 商用 信息, 部分 信息 没有 业主 实名, 不 属于 保护 的 公民 个人 信息; 第二, 网站 的 房源 信息 多 由 房产 介 信息 人员 由 介 介介 人员 上 传 介 介 上 传 介 介 上 传 介 上 上 传 介 房产 上 传人员 获取 该 信息 时 已 得到 业主 许可, 系 公开 信息, 网站 属 合理 使用, 无须 另行 授权; 第三, 网站 对 信息 核实 后, 将 真实 房源 信息 整合, 主要 向 房产 介介 人员 出售 出售 介 介 人员 出售 出售 介 介 人员 人员 出售符合业主意愿和利益。
公诉人 答辩 指出, 柯某 的 行为 依法 构成 犯罪. 第一, 业主 房源 信息 中 的 门牌 号码, 业主 业主 的 的 组合 后 足以 识别 特定 自然 人, 且 部分 信息 有 业主 姓名 姓名 符合 符合 有 业主 姓名 姓名 符合 对 公民 个人 个人 的 界定第二, 业主 委托 介介 时 提供 姓名, 电话 等, 目的 是 供 相对 的 的 的 介 提供 提供 服务 联系 使用 提供 提供 时 联系 使用 不 能 以 此 视为 业主 同意 或者 授权 介 对 对 或者 授权 介 对 对 社会 公开 介 介 对 社会 公开; 第三, 柯某 安排 公开;介介 向 业主 核实 时, 仍 未 如 实 告知 信息 的 的 途径 及 用途. 而且 而且, 该 网站 并 不 从事 介介 业务 帮助 业主 寻找 交易 对象 对象 寻找 交易 对象 对象 只是 公民 公民 信息 信息 用 于 倒卖 牟利 牟利 于 倒卖 牟利.
(四) 处理结果
2019 年 12月 31 日, 金山区 人民 法院 作出 判决, 采纳金山区 人民 检察院 指控 的 犯罪 事实 意见 的 的 犯罪 事实 意见, 以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罪 判处 柯某 徒刑 徒刑 三 年, 缓刑 四 年, 并 处罚金 人民币 一百六十万元。宣判后,柯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Significado orientador】
(一) 包含 房产 信息 和 身份 信息 的 的 房源 房源 属于 公民 个人 信息 公民 属于 信息 个人 个人 公民 信息 信息 是 以 电子 或者 其他 方式 记录 的 能够 单独 或者 与 其他 信息 结合 或者 与 其他 信息 识别 识别 特定 自然人 身份 或者 反映 特定 自然 身份 反映 反映 特定 自然 人 活动 反映的 各种 信息, 包括 姓名, 身份证 件 号码, 通信 通讯 联络 方式, 住址, 账号 密码, 财产 状况, 行踪 轨迹 等. 业主 房源 信息 包括 房产 坐落 区域, 面积, 售 租 价格 等 描述 房产 特征 的 信息,也 包含 门牌 号码, 业主 电话, 姓名 等 具有 身份 识别性 的 信息, 上述 信息 组合, 使 业主 房源 信息 符合 公民 个人 信息 信息 特定 人 的 的 的 的 的 上述 上述 上述 上述 上述 流入 公共 领域 存在 存在 较 大 风险 现实 现实生活 中, 被害人 因 信息 泄露 被 频繁 滋扰, 更 有 大量 信息 进入 黑灰 产业链, 被 用于 电信 网络 诈骗, 敲诈勒索 等 犯罪 活动, 严重 威胁 公民 人身 财产 安全, 社会 公共 利益, 甚至 危及 国家 信息安全,应当依法惩处。
(二) 获取 限定 使用 范围 的 信息 需 信息 的 同意 需 需 信息 主体 同意, 授权. 对 生物 识别, 宗教 信仰, 特定 身份, 医疗 健康, 金融 账户, 行踪 轨迹 等 敏感 个人 信息, 进行 信息 处理 须 得到 信息 信息 处理 须 得到 得到 处理 处理 处理. 对 非 敏感 个人 信息, 如 上述 业主 电话, 姓名 等, 应当 根据 具体 情况 作出 处理 处理 信息 主体 自愿, 主动 向 社会 完全 的 的 信息, 可以 认定 同意 他人 获取, 在 不 侵犯 其 合法 利益 的 的 情况 下可以 合法, 合理 利用. 但 限定 用途, 范围 的 信息, 如 仅 提供 给 介介 供 服务 使用 的, 他人 在 未 经 另行 授权 的 情况 下, 非法 获取, 出售, 情节 严重 的, 应当 以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罪 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认定 公民 个人 信息 数量 应当 在 在 在 在 全面 甄别 侵犯 侵犯 有效 甄别 侵犯 中 公民 个人 信息 中, 信息 一般 以 电子 数据 形式 存储, 往往 数据 庞杂, 真伪 真伪 交织, 形式 多样 检察 检察 机关 机关 把握 把握 公民个人 信息 "可 识别 特定 自然人 身份 反映 特定 自然 人 的 的" 的 标准, 准确 提 炼 出 关键性 的 识别 要素, 如 家庭 住址, 电话 住址, 姓名 等, 对 信息 数据 有效 甄别 对 对 包含 甄别 的 对 包含 包含 信息 的 认定 为有效的公民个人信息,以准确认定信息数量。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侵犯 公民 个人 信息 刑事 案件 适用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一 条, 第二 条, 第三 条, 第四 条, 第十一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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