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l de Leis da China - CJO

Encontre as leis e documentos públicos oficiais da China em inglês

InglêsArabeChinês (simplificado)NeerlandêsFrancêsAlemãoHindiItalianoJaponêsCoreanaPortuguêsRussoEspanholSuecoHebraicoIndonésioVietnamitaTailandêsTurcoMalay

Candidatura para determinação da validade de um acordo de arbitragem entre Li e Huachangda Intelligent Equipment Group Co., Ltd. (2019)

李振清 与 华昌 达 智能 装备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案

Tribunal de Tribunal Popular Intermediário de Xi'an

Número do processo 2019 Shan 01 Min Te No.37 ((2019) 陕 01 民 特 37 号)

Data da decisão 28 Agosto , 2019

Nível do Tribunal Tribunal Popular Intermediário

Procedimento de teste Primeira instância

Tipos de litígio Contencioso Cível

Tipo de casos Estudos de

Tópico (s) Revisão Judicial de Arbitragem Arbitragem e Mediação

Editor (es) CJ Observer

陕西 省 西安市 中级 人民法院 民事 裁定 书
(2019) 陕 01 民 特 37 号
申请人 : 李振清 , 男 , 1939 年 3 月 4 日 出生 , 汉族 , 西 安龙德 科技 发展 有限公司 原 股东 , 住 陕西 省 西安市 雁塔 区。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蔺 飞 , 陕西 知本 律师 事务所 律师。
被 申请人 : 华昌 达 智能 装备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地 湖北省 十堰 市 东 益 大道 **。
法定 代表人 : 陈泽 , 该 公司 董事长。
委托 诉讼 代理人 : 田正永 , 男 , 该 公司 员工 , 住 上海市。
申请人 李振清 与 被 申请人 华昌 达 智能 装备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华昌 达 公司) 申请 确认 仲裁 协议 效力 一 案 案 , 本院 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 立案 后 进行 了 审查。 现已审查 终结。
申请人李振清申请请求:确认李振清与华昌达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和理由:李振清与华昌达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第14.2条约定:如果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未在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事项提交诉讼发起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该条款中,双方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故该仲裁条款无效。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6年2月29日,李克、李振清与华昌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振清将其持有的西安龙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给华昌达公司,协议第14.2条约定:因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违约、终止或无效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由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未在一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事项提交诉讼发起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应对各方产生终局效力且不得上诉,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院 认为 : 案 涉 《股权 转让 协议》 中 , 关于 将 争议 “提交 诉讼 发生 方 所在地 仲裁 委员会 仲裁” 的 约定 是 合同 双方 通过 仲裁 仲裁 解决 纠纷 的 意思 表示。 因 合同 当事人 的 西安市 和 湖北省 十堰 市, 而 上述 两 地 均 仅有 一个 仲裁 机构, 故 任 一 合同 当事人 申请 仲裁 时, 仲裁 机构 都是 明确 的。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若干.的 解释》 第六 条 的 规定, 该 仲裁 申请人 所在地 的 仲裁 委员会 应 应 视为 约定 的 仲裁 机构.
综 上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仲裁 法》 第二十条 规定 , 裁定 如下 :
确认 李振清 与 华昌 达 智能 装备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 签订 的 《股权 转让 协议》 中 的 仲裁 协议 有效.
申请 费 400 元 (申请人 李振清 已 预交), 由 申请人 李振清 负担.
审判长 段 红军
审判员 陈 晶
审判员 李 沫 雨
二 ○ 一 九年 八月 二十 八日
书记员 张天阳

© 2020 Guodong Du e Meng Yu. Todos os direitos reservados. A republicação ou redistribuição do conteúdo, incluindo por enquadramento ou meios semelhantes, é proibida sem o consentimento prévio por escrito de Guodong Du e Meng Yu.